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
范围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诊断原则
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
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分级标准
轻度灼伤 中度灼伤 重度灼伤 特重灼伤
诊断标准
3.1 轻度灼伤 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 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 特重灼伤 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治疗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4.1.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4.1.3 化学灼伤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
4.1.4 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
4.2 其他处理
4.2.1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4.2.2 非功能部位的灼伤,治愈后无后遗症,可回原岗位工作。
紧急处理
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受污染的衣物,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20~30分钟。碱性物质污染后冲洗时间应延长,特别注意眼及其它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后,必要时进行合理的中和治疗,例如氢氟酸灼伤,经水冲洗后,需及时用钙、镁的制剂局部中和和治疗,必要时用葡萄糖酸钙动、静脉注射。
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削(切)痂植皮及延迟植皮。例如黄磷灼伤后应及早切痂,防止磷吸收中毒。
3. 对有些化学物灼伤,如氰化物、酚类、氯化钡、氢氟酸等在冲洗时应进行适当解毒急救处理。
4. 化学灼伤合并休克时,冲洗从速、从简,积极进行抗休克治疗。
5. 积极防治感染、合理使用抗生素:
a. 清创后,创面外搽1%磺胺嘧啶银霜剂(磺胺过敏者忌用)。
b. 伤后3天内选用青霉素,预防乙型链球菌感染。
c. 大面积深度灼伤、休克期病情不平稳或曾经长途转运或合并爆炸伤或创面严重感染、不易干燥、有出血点、创缘明显炎性浸润,伤后第二天即应调整抗生素,选择主要针对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抗生素如氨苄、氧哌嗪青霉素或第二、三代头孢菌素(头孢哌酮),必要时联合应用一种氨基甙类抗生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或丁胺卡那霉素等),并兼用抗阳性球菌的抗生素。若有继续使用抗生素的指征,根据药敏重新调整抗生素。
d. 植皮手术前创面培养分离到乙型溶血性链球菌,必须术前和术后全身应用大剂量青霉素。青霉素过敏者选用红霉素。
e. 灼伤后期引起败血症的病原菌主要是金葡菌,故应选择对金葡菌敏感的抗生素,但大多数对青霉素耐药,常用耐青霉素酶的青霉素如苯唑青霉素(P12)或头孢菌素(第一代如头孢氨苄、头孢唑啉、头孢噻吩),但仍不能忽视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的可能性。
f. 关于重症感染中抗生素的应用,一般原则为一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包括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加一种氨基糖甙类(包括链霉素、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等)较为合适,具体用药方案应取决于致病菌种类和药敏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