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贡砚
2011年广东省出版集团出版的图书
宋包拯、知端州。端土产砚。前守缘贡。率取数十倍。以遗权贵。拯命制者方足贡数。岁满。不持一砚归。平生无私蓄。尝遗戒子孙曰。吾后人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不得入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也。
简介
诗曰:宋有包拯。出知端州。制贡足数。一砚不留。
解释
缘:遵循
方:刚刚
知:知府
遗:告诫
脱脱:1314-1355年,亦作托克托,亦作脱脱帖木儿,蔑里乞氏,字大用,蒙古族蔑儿乞人。元朝末期政治家、军事家。主编《辽史》、《宋史》、《金史》,任都总裁官。
要点引导:
短文选自脱脱,阿鲁图等人编撰的《宋史》。
包拯是我国北宋时期有名的清官,他执法不阿,铁面无私,人称“包青天”。本文写了他的两件事:其一”不持一砚归“;其二”遗戒子孙“。他不但对自己要求严格,而且对其家人要求也严格。在当今的社会里,包拯廉明律己的精神是值得学习与弘扬的。
译文
包拯在端州任知府,端州当地出产砚台,以前的官员进贡用砚台,都索要很多倍数量,用来送给权贵。包拯命令制造砚台的按照进贡数量上交。任期满后,他没有私拿一方砚台。平生也没有私藏储蓄。他曾经告诫子孙:我的后人做官,如果贪赃枉法,就不能写进族谱,不算我包家的后人,死后不能进到本家族的大坟墓安葬。不听我话的人,我不认他为我子孙。
参考资料
【传统美德小故事】包拯贡砚① .中国未成年人网.2011-07-28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2 06:43
目录
概述
简介
解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