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役刑是限制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
刑罚。西周劳役刑主要是将尚未达到适用五刑的轻罪犯人关押在监狱中,限制剥夺其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当时劳役刑似乎已有长短不等的刑期规定。对接受改造的劳役刑徒,一般在圜土关押一至三年,期满予以释放。这是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我国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形式。
3.司寇、作如司寇。男犯为司寇,即伺察寇贼,从事这种工作往往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女犯为作如司寇,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不宜让其到边疆服役,故允许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5.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