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于1997年4月24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
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该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
全国职工中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
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
施行。
两年来,新工时制度实施顺利,增加了就业岗位,推动了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推动新工时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工时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各级
领导、
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正确认识到施行新工时制度的意义,明确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方法和步骤,自觉地贯彻
执行新工时制度。
对受外部环境制约、生产任务无法均衡安排,或受生产特点决定、某段时期需要长时间工作的企业和职工,积极推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
不定时工作制,安排职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补休,无法休息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
报酬;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
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
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
实施新工时制度。
三、加强
监督检查。对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又不支付加班加点报酬的企业,要依据《劳动法》认真
查处,以保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
请各地劳动部门根据上述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
措施,推动本地区新工时制度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