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由于客观条件和经营效果存在差异,投入等量的劳动,不一定获得等量的报酬。这是因为,作为按劳分配尺度的“劳”必须是实现的劳动量。所谓实现的劳动量,就是满足社会需要,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每个企业、每个劳动者是否为社会提供了劳动、提供了多少,都应该根据它们提供的实现了的劳动量决定。实现的劳动量越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也就越大,创造的财富也就越多。如果提供的劳动量未被实现,这种劳动量再多,也是没有价值的,是一种无效劳动。因此,只有实现的劳动量,才能说明企业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企业围绕经营目标,在实现自身价值过程中,不同岗位的劳动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的大小不同,实现的劳动量也就不同。因此,随着生产现代化、社会化的发展,劳动者在不同劳动岗位劳动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大。这种责任不仅仅是岗位劳动本身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企业整体利益的大问题。因此,劳动者的岗位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对
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程度,也就是劳动责任的大小与劳动量计算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