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机关即“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中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管理劳动工作的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设劳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劳动人事厅、局;省辖市、州、自治州设劳动人事局;县(旗)、自治县(旗)设劳动人事局(劳动科)。各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拟定和实施有关劳动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制和实施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劳动就业工作;综合管理劳动报酬、福利保险等工作;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等。
劳动行政管理是对社会劳动进行行政管理的各种活动的总称。管理机关分为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中设置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中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管理劳动行政工作。经济组织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建立、完善劳动组织和劳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劳动工资计划,支付劳动报酬,实施劳动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