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手册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机关制作的记载劳动各方面情况的文本。是合同制工人的合法凭证,兼有个人档案的性质和作用。所记载的情况供用人单位行政录用职工并安排劳动者适当工作或者职务进行参考。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在何单位,健康状况,从事过何种工种,期限多长和投保情况、技术特长等。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所在单位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由本人保管,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发证机关收回。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劳动手册应以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定的《劳动手册》为样本,由省、市劳动局统一印发。
手册作用
1、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根据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各种
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3、《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一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4、 《劳动手册》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一栏,按当地《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手册办理
《
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
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凡属本市
城镇居民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
失业救济金、求职登记和办理录用手续的必备证件。
各类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劳动手册》:
1、各类学校应届毕(肄)业生转到地区的,按规定向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
失业登记手续后发给。
2、各类应届毕业生通过社会招聘,被单位直接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学校发给的通知书,随带被录用者2寸证件照1张,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发给。
3、企业在职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
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上海市职工调动表》和原单位出具的《上海市职工
退工单》,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发给。
4、与企业办理协议保留
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劳动手册》在签订协议之后,由企业发给。
5、其他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给。
《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职期间由
用工单位保管。
另外:
上海毕业生可就近办理劳动手册
正值应届毕业生离校就业阶段,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应届毕(肄)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办理《劳动手册》。
具有本市
城镇户籍的各类应届毕(肄)业生可凭
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寸证件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者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办理《劳动手册》免费,一般当天即可办妥。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单位到单位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劳动合同原件和2寸证件照1张。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户口簿、身份证、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寸证件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
地域局限
劳动手册在很多地方在已经停止使用,比如北京在1994年就停止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停止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管发字[1994]50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4-09-08
【实施时间】1994-09-15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92)705号)有关精神,现就停止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9月15日起,本市用工单位从社会上招收录用职工和办理招用城镇临时工录用手续时,停止使用原劳动人事部制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市劳动局制发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对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使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1989年1月1日按照实行《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来,企业招用城镇临时工统一使用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和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九条和《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做好使用新的《职工
养老保险手册》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