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权利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合格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按照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保护权的内容方面,中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定期健康检查权、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拒绝权。
内容
按照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保护权的内容方面,中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即劳动者有权在安全和卫生的生产环境中从事劳动的权利。依据这项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安装安全卫生设施,使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和劳动环境保持安全和卫生的状态。
(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些劳动场所和岗位,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但实际上也难以完全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法律规定,对特定场合、岗位、职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恢复体力脑力,《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通过严格限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
(4)定期健康检查权: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对从事有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因此,定期健康检查是劳动保护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中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因此,取得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的各项待遇和条件,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劳动保护权的重要内容。
(6)拒绝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人为因素的侵害。中国《劳动法》还确立了以保障劳动者切实实现的拒绝权。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范围内的劳动时,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等,这些都是劳动者拒绝。
残疾人保护
简介
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就是法律关于保护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国家对残疾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以及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提供必要的优惠和保护政策。概括地说,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合法权益的保护
1.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和经营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以及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的减免税的权利,在信贷方面享有优惠待遇的权利,少数福利企业对某种产品的专产权利等。
非歧视性保护
2.对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的非歧视性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职工身体残疾而剥夺他们和健全人同样享有的权利。所以,在残疾人就业以后经试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应该和健全人同工同酬,残疾职工凡是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样按期转正定级,凡是残疾职工在单位顶岗工作的,要同健全职工一样,按本单位调整工资政策,予以调整工资,企业不得在本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决定对残疾职工放长假,企业因亏损致使残疾职工被迫放长假的,应当同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残疾职工因病在家休假,家庭生活又确实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特别照顾。
劳动条件和特殊保护
3.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特殊保护。所谓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劳动保护,主要是指这种保护应该适应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并针对他们的生理特点,提供特殊的保护手段,同时应该有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防护和保健用品。比如盲、聋哑和智力残疾的职工,应该和健全职工搭配在一起安排上岗,并且在工作中得到健全职工的配合帮助。残疾职工的劳动位置、工种和所使用的工具也应适应各自的残疾特点,以便安全操作。再有,企业应该对残疾职工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上岗后也要建立必要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残疾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工会保护
简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维权,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工作是由工会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法》要求“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它既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工会围绕企业安全生产这一永恒主题给自己的一个精确定位。
与创做结合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创做”结合,发挥辐射功能
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协助行政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它对于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技术水平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劳动保护工作已经成为企业良性发展、稳定队伍、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安全生产是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只要有生产,只要有人员工作,劳动保护就要与之形影不离,这对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全面而严格的工作要求。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处在生产一线的职工、技术人员,由于个体技术和业务上存在着相对的不足和缺憾,成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中需要值得重点关注和提醒的方面。同时,人员之间安全意识的强与弱、技术力量的高与低,不仅反映个人工作能力的差别,也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一定的影响。
对此,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相协调”战略,从为企业筑建安全平台、为职工搭建成才擂台、为发展构建和谐舞台的角度,把劳动保护工作与“创学习型组织,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有机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营造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要通过组织职工学习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避免安全思想意识产生“峰谷差”;要通过开展技术攻关以及“结对学艺”、“一岗多能”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活动,引导职工以个人高技能保障自我安全、保障他人安全、保障企业安全,避免事故重复“交学费”。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也有助于促进个人技术业务的“升级”,在完成任务中做到“强强联手”。
综上所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与“创做”活动相结合,其目的就在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敬业精神和专业技能,以此产生辐射效应,达到1+1>2的效果。
与文化结缘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文化”结缘,发挥凝聚功能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并强化工会劳动保护长效监督机制,全过程参与劳动保护管理和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推动群众性的劳动保护活动向纵深发展,最终实现维护劳动保护权这一职工群众最大、最基本、最重要权益的根本任务。
工会作为群众利益的代表者,要善于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形式新颖、寓教于乐、职工广泛参与的安全文化活动,通过文化的渗透提高人员安全生产的领悟力和执行力,营造群防群控的安全文化氛围,发挥安全文化润物细无声的潜在功能。
一是要将安全理念宣贯时刻在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坚持群防群治的方针,创新劳动保护监督手段,丰富劳动保护监督内容,最大限度地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素质,调动职工预防和整治职业危害的主观能动性,谋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最大成效。需要全员思想统一,需要植入安全理念。比如,通过编写安全文化手册、制作安全标语、设置安全文化长廊、开辟安全网站、开展安全大讨论等,让职工随时学习安全理念,感受安全文化氛围;通过举办全员安全操作规程考试、安全技能大比武、安全知识竞赛等,促职工在竞技中学习安全理念;举办“安全在我心中”主体征文比赛、演讲比赛、安全艺术系列展演等,让职工在娱乐中感受安全文化的熏陶。
二是要将安全活动渗透于管理之中。工会的活力来自于各种有形、有效的活动载体,起到的是“全体总动员”的作用。对此,工会首先要引导全员唱好“主题歌”。安全生产工作有着一定的时间性特点,不同季节有着不同的主题要求。比如,冬季要开展防寒防冻,夏季要开展防暑降温等。最深入直接管理活动就是切实围绕生产开展富有工会特色的工作。比如,针对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和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个人情绪等客观和主观因素,为确保生产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完成,开展工会劳动安全互保、填写危险点预控卡等,所对应采取的相互提醒、相互关顾、相互制约的方法就是很好的保护手段。其次要打好“组合拳”。安全是品牌、是效益、是责任、是保障、是形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能局限于围绕安全管理,更要进入安全管理,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合理化建议征集、安康杯竞赛、工会劳动保护示范评比等,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更具真知灼见,使企业的每位职工都能够更加明确自己肩负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发挥出整体效应,保障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与文化结缘,不仅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和业务能力,也培养现代企业职工应具有的情操。工会通过“非物质”的文化建设渗透全员,进入管理,所体现的宣传、组织、教育、策划等作用,必将使企业生产充满生机和活力。
与维权结实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维权”结实,发挥服务功能
群众利益无小事。职工生命健康是“第一利益”,确保人身安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第一要务”。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要实现好、落实好这个“第一利益”“第一要务”,必须要把握好“五度”:一是要加强源头参与的力度。工会要充分运用职工代表大会“聚焦”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在提案征集、审查、办理的过程中把劳动保护提案督办好;在与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把劳动保护条款制定好;要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劳动安全巡查活动,把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好。
二是要加强“安康杯”竞赛活动的深度。“安康杯”竞赛是一项群众性的活动。职工群众既是这项活动的参与者,也是受教育者,更是最终的受益者。工会需要从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相协调的高度,突出竞赛目标和方法,注重针对性和长效性,培养职工树立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保安全的意识,达到全员共享“安康”的目的,使群众性“安康杯”竞赛活动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要加强职工作业和休息环境的“洁净度”。工会需要充分利用自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积极反映职工对企业劳动卫生工作的意愿和要求,促进企业抓好生产现场的粉尘、噪声等治理工作,为职工生命安康降“噪”。要通过《环境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清洁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劳动保护工作交流会、推进会等形式,促进企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是要加强为职工办实事的宽度。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在于形,更在于心。认识要有新高度,形式要有新突破。要通过组织开展适合不同年龄、层次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给职工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健身“动感地带”;通过职业健康监护体检、职业病防治、体能测试、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等,进一步拓宽工会劳动保护渠道,为职工多办实事。
五是要加强专项队伍培养速度。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三个方面。工会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的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一支懂政策、敢维权、善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队伍,这对于提高维权效能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企业发展和时代进步,工会劳动保护专项队伍建设也有着“提速”的要求。因此,工会需要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推进和谐共进的高度,进一步加强专项队伍培养力度和建设速度。
发展指导
安全与健康是广大职工最大的利益,维护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事关企业发展稳定大局。唯此,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本着注重实践、注重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视野,营造群防群控,群防群治的氛围,为实现企业安全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德国状况
简介
在平衡劳资关系方面,德国拥有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来保障劳资关系稳定。严格的立法体系、集体合同制以及企业共决权制度成为德国平衡劳资关系的“三大法宝”。
立法明确劳资权利义务关系
德国民法典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德国还制定了70多部全国性法律、法规来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和法规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确定、劳资协议管理规定、工作时间及带薪假、解雇保护、企业共决权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德国劳动法律强调对雇员与雇主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雇员的义务,也就是雇主的权利;雇主的义务,也就是雇员的权利。雇员的义务包括3方面内容:劳动义务、忠诚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与此相对应,雇主也有3方面义务:支付报酬义务、保护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
集体合同制稳定劳资关系
在雇员与雇主的长期斗争与谈判中,德国积累了许多平衡劳资关系的经验,集体合同制便是德国处理劳资关系的秘密武器之一。
在德国,劳资协议以劳资双方的谈判形式来确定。代表资方和劳方开展谈判的最主要的两大机构为雇主协会和工人工会,一般都是按照行业进行组织。每隔一段时间,分别由雇主协会与工会组织代表开展劳资谈判,达成劳资协议。
多数协议都使劳资双方的权益达到最大化的平衡,比如在规定给予雇员更有利的工资、休假及各类补贴的同时,在工作时间安排等方面,雇主也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协议对劳资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另外,企业与雇员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单独约定工资收入及其他权益。根据有利适用原则,比劳资协议更有利的契约式约定不受劳资协议影响。
德国在大多数行业实行集体合同制,由雇主协会与工会之间统一签订。集体合同旨在保护要与强有力雇主相抗衡的雇员。近年来,集体合同不仅在冗员时保护雇员不被无故裁减,所有雇员工资有保障,而且还从缩短工作时间、使工作时间更有弹性上保护了雇员的权益。最重要的是集体合同起到了稳定劳资关系的作用。只要集体合同有效,它就能排除劳动纠纷的出现,避免劳资双方提出新要求。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1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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