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
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特点是采用
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
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代表兼职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产生。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
调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
约束力,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
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不是一个必经程序。
基本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
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
群众性组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以及已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乡、镇,都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
办事机构
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
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
职工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企业内部调整解决。
职责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
工作调动、
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工作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
(四)允许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申诉和辩论。
调解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企业行政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
劳动合同;
调解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后,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材料和凭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向当事人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使争议问题尽快协商解决。
(三)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调解会议
应作记录。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
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调解主持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
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六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仲裁机关、工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
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省、市、县(区)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该案的全部材料、调解意见送交仲裁委员会。
相关规定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企业行政不得停止其工作、停薪或降低工资待遇;职工应遵守
劳动纪律,照常进行生产(工作)。
当事人干扰调解,扰乱工作、生产秩序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违反本规则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