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论,是关于道德评价的根据的学说之一。动机论者强调,评价行为善恶的根据,只能是或主要是行为的动机。
渊源与代表人物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动机和效果关系的争论。
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是动机论的最早代表。他把动机与效果、义与利绝对对立起来,只强调“仁义”动机,否认利益效果对评价行为的意义。
汉代的董仲舒继承了孟子的思想,他在《
春秋繁露》中明确提出“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的主张,认为一个人行为的善恶,主要看他是否出于“道”、“理”的善良动机,而不在于功利效果。
宋代理学家朱熹把董仲舒的“正义不谋利,明道不计功”的思想誉为“大法”。这种动机论传统,对中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西方伦理思想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也长期存在动机论和效果论之争。
中世纪法国经院哲学家P·
阿贝拉尔是一个典型的动机论者。他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来自意向、动机,意向、动机是善的,行为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
阿贝拉尔的动机论,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反对封建神学预定论的因素,但他片面夸大意向、动机的决定作用,否定人的道德实践及效果对道德评价的意义,在理论上则是错误的。19世纪德国哲学家I.康德是动机论最著名的代表。他认为,道德行为的善完全出自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不在于行为所达到的效果和利益,而在于它遵循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即“绝对命令”。
他在《
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说:“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结果,只在于问意志是怎样被决定的,和什么才是它(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准则的动机。”这种只谈动机,不管效果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向往革命又不敢革命的软弱性。
康德与动机论
17世纪下半叶英国哲学家
昆布兰在《
论自然法则》中最早明确提出了功用主义伦理学说,他的后继者
边沁在18世纪晚期则将功用主义立场确定为道德和立法原则,主张依据行为产生的快乐和痛苦的后果作为检验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行为能带来最大快乐而避免痛苦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
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成为当时盛行的理论。
然而,德国古典哲学家
康德极力反对这种以行为后果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做法,他认为快乐和道德完全是两回事,“行为中本质的善在于信念”,行为善恶在于所遵循的原则。
由此,康德提出了责任的普遍命令——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他强调道德就是出于对责任的尊重而行为。
然而,这样的责任普遍命令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建立其上的动机论也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康德以及他的继承者们力图建立纯粹的
道德哲学以反驳
效果论,仍然是未竟的艰难事业。
康德动机论
康德动机论的基础建立在责任之上,他为了强调行为的动机,提高道德的纯洁性,在《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了“善良意志”这个概念。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至高的善,“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善良意志内在就是善的,从而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如果它达到善的结果,理所当然是善的;即使生不逢时,由于命运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自身的能力,竭尽全力仍然一无所得,这个意志仍然是有内在价值的。
由于善良意志的至善地位,康德将其看成神圣,并不是动辄就搬出来检验一切,滥用它,从而降低其至善的地位。因此,康德用责任来代替善良意志作为检验行为善恶的具体或现实标准。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责任中虽然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阻碍和限制远不能将其掩盖起来,使它不为人所识,相反,正是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增加了人性的光芒。
责任是“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是行为的主观原则与普遍目的相符合。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很容易懂得什么是道德善—我只需要问是否愿意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规律。
如果不愿意,不管对自己和他人多么有利也不能成为普遍的原则;相反,对于那些可以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我都必须给予道德上的尊重。
康德观点
康德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不符合责任的行为一定不是善的;即便是符合责任的行为也要加以审查,因为符合责任只是后果,其背后的 动机可能有很多种。
例如一个商人可能童叟无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是符合道德的,但他之所以这样可能是因为害怕被揭穿的后果或是为了好的名声。
康德认为一个因为后果而行为善的人,不可能一直保持自身,由于情感的冲动和利益爱好的变化,也可能行为恶。
并且由于“心意摇摆在两种全无原则可言的动因之间,止于善是偶然的,趋于恶却是经常的。行为的动因也可能是出于对责任的尊重,“我的行为的必然性构成了责任,在责任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因为其价值是凌驾于一切之上、自在善良的意志的条件”。
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对规律的尊重,“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