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戡乱时期”始于1947年7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第六次国务会议通过
蒋介石交议的“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方针案”。1948年4月5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了张群提出的“赋予总统以紧急处理权”的建议。15日,721名“国大代表”提出“请制定动员裁乱时期临时条款”,主张蒋介石在“动员戡乱时期”“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或43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4月18日,“国民大会”通过了这一提案,即“中华民国宪法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这样,蒋介石就获得了超越宪法的专制独裁权力。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就台湾当局宣布于5月1日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一事发表谈话指出,“动员戡乱时期”及“临时条款”本来就是非法的,早就应该废除。现在决定终止,仍不失为正视现实、降低敌意之举,应当说是一个进步。这位负责人受权建议:两岸有关部门和所授权的团体或个人尽快商谈实现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的问题;国共两党派代表进行接触,为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谈判创造条件;中共中央欢迎国民党中央负责人以及国民党中央授权的人士访问大陆,如国民党邀中共中央代表访问台湾,我们愿意前往共商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