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体制,国家为进行战争动员而建立的组织机构、职能划分以及相互关系的制度。
国家做好战争动员准备和实施快速动员的重要保证。
概要
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开展动员活动建立的组织体系及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动员组织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和职权划分,以及相应的法规和制度等。完善的动员体制,是动员活动的组织制度保证,关系到动员活动的成效,对武装力量作战和战争的进程具有重大影响。动员体制是随着战争动员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当战争主要靠取之于民和以战养战获得所需资源的时候,各国没有为战争动员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政策制度,有关动员的组织、政策和制度,均在国家的军事或民事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之中。随着战争规模和范围的扩大,战争的消耗也在逐步增加,靠取用于民和以战养战获得的资源,已经难以满足战争的需要,取用于国成为获得战争资源的主要途径。与此相适应,政府机构中逐步出现了与战争动员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
古代
中王国时代的埃及,就在政府中设立了专管兵员动员的新兵总录事、新兵录事和专管装备物资动员的征收录事、分配录事。中国秦、汉时代所设的国尉或太尉,隋唐至明清所设的兵部,就具有动员兵员、粮草、兵器等职能;宋代的枢密院,清代的军机处,除协助皇帝处理国家和军队的事务外,还具有动员协调的职能。
外国
18世纪末,掌握了法国政权的资产阶级雅各宾派,在动员人民反对外国武装干涉的过程中,从国民公会到各级政府均被纳入战时轨道,专门成立了应付紧急事务的救国委员会、公安委员会和社会保安委员会。拿破仑战争期间,法军参谋长及参谋机构的设立,加强了军事动员计划工作。1806年,普鲁士军政部内设立专管动员计划的机构,进行战争准备。在H.von毛奇任普军总参谋长期间,普军总参谋部下设三个处,其中第二处负有动员的职能。美国内战期间,北方政府于1862年夏在国会成立负责制定动员法律和监督动员活动的调查委员会,后又成立由联邦各局局长组成的战争委员会,全权负责整个战争动员工作,首开工业时代以政府为主体建立战时动员体制的先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消耗的增加,迫使各参战国不得不进行经济动员,把主要工业企业转为军工生产,并将有关部门和行业转入战时轨道,为战争服务。
1914年,
德国设立战时原料署,后改为战时局,作为国家总动员的主管机关。1915年法国设置兵器弹药次长局,负责工业动员和军需补给。1916年,英国设立战时内阁,负责战争指导与动员政策的制定。之后,德、意、俄、美、英、比等国还制定和颁布国家总动员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动员制度等,动员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军事技术的进步和武器装备的发展,动员范围进一步扩大,动员体制逐步趋于完善。德、意、日法西斯为发动侵略战争,在战前便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战争动员体制,将国家一切活动纳入了战时轨道。1939年8月,德国成立具有实施战时总动员职能的最高国防会议,设立10个国防管区,由A.希特勒直接控制。战争爆发后,又成立战时经济最高审议会,作为政府各部门的综合协调机构,并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州、县垂直动员领导系统,统管一切人力、物力、财力。
日本1937年9月公布《国家总动员计划纲要》,11月成立大本营,同时组成大本营与政府联席会议,作为战争与动员的指导机关,并将资源局改组为企划院,成为筹划与推动国家总动员的新机构;1938年颁布《国家总动员法》,编制与实施军事、经济、运输等各种动员计划,对人力、物力、财力全部实行了军事化管理。为反抗法西斯的侵略,苏、美、英等国也在战争爆发前后,建立健全了战时动员体制。
苏联于1941年6月颁布战时状态法令,成立国防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政治、军事、经济动员;将国家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战时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国家各行各业的动员工作;陆续增设武器、炸药、船舶、飞机和坦克制造等计划局,以及劳动力分配、粮食、被装、疏散、装卸、运输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制定与实施各种动员计划,检查与督促各级动员部门落实各项动员任务。
美国在战争爆发前夕,改组动员机构,1939年8月成立战时资源委员会,负责经济动员统筹工作;1940年5月设立国防顾问委员会,作为战时动员的咨询机构。战争爆发后,1942年1月设立战时生产局,1943年5月改为战时动员局,1944年10月又改为战时动员复员局,一面继续服务于战争,一面进行部分复员工作。其他一些参战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也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动员体系。
中国
中国共产党在历次革命战争中,一贯坚持“全党动员、全民动员”的方针,逐步确立了党绝对领导下的、党政军民相结合的动员体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8年10月,中共中央根据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重新设立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军事部(1930年2月起改为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动员群众、武装群众、扩大红军等事宜。1930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立武装工农部。1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劳动与战争委员会,负责领导经济、军事、劳动等方面的动员工作。1933年2月,颁布《战地工作委员会组织纲要》,并以县为单位组织战地工作委员会,负责动员和领导战区群众担负战争勤务。4月,中央设立国民经济委员部,省(县)设立国民经济部,专管经济动员。7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中革军委)成立总动员武装部,并在革命根据地划分8个师的兵员补充区,以保障红军的扩编。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建立各级战时动员委员会负责各方面动员的领导与协调,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边区战时各级动员委员会组织规程》,各级抗日民主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政治、经济、兵员、民兵参战等动员。1938年7月~1942年4月,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陆续颁发了有关人力、物力、财力等动员条例、规定、办法等。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解放全中国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动员组织机构,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普遍设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部或武装动员部,前线地域还建立了支前委员会、战地委员会,各级军区后勤司令部设立动员部,县后勤指挥部设动员科,区设动员股,具体负责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组织群众支援前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动员体制建设始于1949年9月29日。当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最高领导机关。
1950年6月,成立中央军委人民武装部,全面负责后备力量建设、兵员动员及战争动员计划工作。1950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成立,负责研究和计划全国防空的各项准备工作。一个月后,各大中城市的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相继成立。1950年11月,中央军委军事运输司令部成立,统筹军地各方组织抗美援朝的军事运输工作。1951年4月,中央兵工委员会成立,负责领导全国军工生产建设及其战备动员工作。同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党的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省委、地委、县委、区委及基层支部,均须吸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参加,组成人民武装委员会,统筹后备力量建设和兵役动员工作。1953年3月6日,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成立。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战争动员的决定和发布权授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主席。该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战争动员的最高决策机关,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1956年7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务院所属的铁道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邮电部、电机制造部、冶金部、纺织部和交通部均设立动员处,其他部门配备专职动员干部,国家所属的大型工业企业设立动员(战备)处(科)。1958年12月,国家对交通战备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军队系统的交通战备工作主要由总参谋部和各军区司令部军事交通部负责规划、协调和组织,国家和地方系统的交通战备工作主要根据国防建设要求由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国防干线铁路的修建,沿海、战役纵深的铁路干线、支线,军事专用线的战时抢修由铁道兵负责。1960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1960~1963年战时军品生产动员规划。1963年5月,国家决定成立交通战备规划小组,统筹规划全国交通战备建设,各军区和省市的交通战备规划小组也随之成立。至此,一个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动员最高决策机关,以国务院、中央军委为领导机构,以人民武装、国民经济、人民防空、交通战备为主要动员领域的国防动员体制已经形成。此后,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和军政体制的调整,国防动员体制也曾多次进行过局部性调整。
从1994年11月开始,国家对国防动员组织机构进行整合,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军区建立了国防动员委员会,统管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交通战备动员,增强了国防动员体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国防动员法规制度建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国防动员体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现代动员体制的现状与特点是:①动员体制全面融入国家体制的各个层面。与现代战争的总体性相适应,动员在许多国家不再是少数国家机关和少数人的职责,已成为各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到政府和军队及其职能部门,再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程度不同地负有动员职责,形成国家、政府、军队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②动员组织体制比较完备。在动员体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大都形成了由最高决策体系、行政执行体系和社会响应体系构成的动员组织体系。每个体系都建有负责横向联络和协调事务的协调组织。在最高决策体系中建有负责决策咨询的协调组织,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建有横向联络的部际协调组织,在企业事业组织中建有同业协调组织。此外,通过细化国家机关的动员职权,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③动员体制肩负“应战”和“应急”的双重职能。在动员体制比较先进的国家,把应对战争的动员机构与应对其他公共安全危机的机构合并,肩负“应战”和“应急”双重职能,动员体制的生命力和建设效益大为提高。④动员体制平战衔接。出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保持动员工作的连续性,大多数国家对动员体制建设实行平战有别的政策措施。基本措施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平战转换期间不轻易变更;核心机构的架构、职能及运行方式,在平战时保持大体一致;平时赋予与动员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动员职责,为战时全力承担本系统的动员工作打下基础;按战时体制的要求,预先建立战时动员机构,并进行必要的动员指挥演练等。⑤动员体制建设及其运行纳入法制轨道。许多国家从强化国家危机管理的角度,将动员纳入宪政的范畴,对国家机关和政府首脑的动员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颁布实施多种法律法规,将整个动员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使动员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入21世纪后,一些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安全形势和战争形态发生的变化,在完善总动员体制的基础上,把动员体制建设的重点转到适应信息化局部战争要求的动员体制上来,力求建立一个运转更加顺畅、控制能力更强、反应更迅速灵活、功能更加全面的动员体制。一些陆续进入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则在总结吸收工业时代动员体制建设科学元素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与本国安全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动员体制,使之达到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对动员及其体制建设产生的重大影响,并对这种影响加以充分利用,以此来提高动员体制建设的效益。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