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窃盗罪是夜间侵入他人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中,或者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或者携带凶器,或者结伙三人以上,或者乘大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或者在车站码头等情形下犯窃盗罪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窃盗罪的一种,是窃盗罪的加重犯。本罪以犯罪方法、犯罪方式、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行为特征,作为加重构成要件。
夜间侵入住宅或隐匿其中行窃,是指日出前、日没后,无正当理由,或未得到住屋权人的同意,以积极的作为,强行进入供人居宿的房屋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舰中行窃,或者日间侵入,隐匿其中,夜间开始行窃。毁越门墙或安全设备行窃,是指毁损或逾越门墙或其他用以防盗的安全设备。推带凶器行窃,是指携带对他人生命和身体具有高度危险的工具行窃。结伙三人以上行窃,是指三人以上有犯意联络而结伙行窃。乘灾行窃,是指乘火灾、水灾或其他天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发生之际,利用机会行窃。在四站码头行窃,是指在车船停靠、旅客上下停留及必经的处所行窃,并不泛指整个车站或码头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