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名。清制,凡官员立有功绩或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交部议叙,给予纪录或加级的奖励(武职也称“功加”)。
每加一级相当于纪录四次。加级共分三等,即:加一级、加二级、加三级。加一级之上又有加一级纪录一次、加一级纪录二次、加一级纪录三次;加二级之上,也有加二级纪录一次、加二级纪录二次、加二级纪录三次。自纪录一次至加三级,共有十二等。官员升职时,可将在原来职位上所得之加级改为纪录而随带至新任,惟加一级只能改为纪录一次。如在议叙时指明所加之级可随带者,则与兵部所叙军功之级相同,官职提升时,可以随带至新任。卿贰大员,尚有议叙为加级食俸者,均照所加之级支俸。凡加级给予升衔者,得旨即可照所加之级换给顶戴。如果议叙至即升者,即付文选司即升班升用,并作为加一级。如果是卓异,亦可作为加一级。每一级相当于纪录四次。凡官员被议处降级时,可用加级抵销,加一级可抵销降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