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权表决,即指在某些有关经济、金融等领域的国际组织中,实行按照特殊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国以不等量的投票权,采取所谓“加权表决制”。这一制度偏重于从成员国的利益大小与经济实力着眼,给于占优势的国家以较大的决定权。
历史发展
萌芽
加权表决制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815年建立的莱茵河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规定:对于某些行政事务,表决权根据成员国河流长度分配。〔5〕此后,加权表决制发展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建立以前。在此时期,加权制只在个别组织中适用。如1874年创立的万国邮政联盟按大国或较重要国家分配表决权,除规定一国一票外,另给予殖民国家以额外票数,会员国的海外领地(属地或保护国)亦得作为邮联的一会员或邮政单位,有在万国邮政大会的投票权。像葡萄牙在东非、西非、亚洲以及大洋洲各殖民地均享有此等投票权。再如1905年创立的国际农业协会,根据缴纳会费数额(金额股数)分配表决权。该协会的会费数额分为五种,票数分为五等,国家分为五级;金额股数每股暂定1500法郎,每级缴纳股数按几何级数增加,各级股数分配则按数学级数增加。这种将法律平等与财政责任兼顾的表决方式创下1944年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按照投资额、所持股权分配投票权的先例。6
第二个阶段
国际货币基金建立后为加权表决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的1945年。在大战结束前,美、英等国为了改变过去20多年间各国汇兑贬值频繁剧烈,币制极端混乱的局面,提出了“经济合作”的计划,而最先提出的就是战后货币计划。1944年4月,美、英、加拿大等国发表了“国际货币联合宣言”。同年7月,参加联合会议的44国的代表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了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在会上,确立了被称为“布雷顿森林模式”的新的表决制度。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两个主要发起国——美国和英国在确立这一新表决制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筹备阶段,美、英两国决定在即将建立的国际金融组织中舍弃一国一票的表决方式,而代之以一种“豪绅主义”的决策制度。两国进而又提出了具体的“凯恩斯计划”和“怀特计划”。这些计划一再强调大国在决策方面的责任和权力。同时两国也担心,完全按照份额比例分配投票权,会挫伤其他国家参加该组织的积极性。最后决定基金组织的表决制度基本上根据各成员国向基金缴纳的份额比重进行加权,同时,每一成员国可得到一个基本投票权。显而易见,美、英两国是想通过控制投票权的方式来控制决策程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确立的表决制,对以后的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1956年成立的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成立的国际开发协会以及一些区域性组织,如1959年设立的泛美开发银行,1964年建立的非洲开发银行和1965年建立的亚洲开发银行,均采用加权表决制。当前许多国际经济组织亦采用这种表决制度。〔7〕
种类
到目前为止,
国际组织所采用的加权表决制主要有以下种类:
给予大国或重要国家以较多票数
如前所述的
万国邮政联盟即属此类。凡以人口为标准进行加权,基本上也属此类,单纯以人口为标准的情形并不多见,比较典型的有欧洲理事会的议事机构协商大会。按照欧洲理事会规约第22条的规定,会员国出席协商大会代表人数如下:奥地利6人,比利时7人,塞普路斯3人,丹麦5人,法国18人,联邦德国18人,希腊7人,冰岛3人,爱尔兰4人,意大利18人,卢森堡3人,荷兰7人,挪威5人,瑞典6人,土耳其10人,联合王国18人。这是一种大致按成员国人口多寡决定表决权的表决制。〔8〕类似机构还有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这些机构会员国出席该大会的代表人数从36人到6人不等。〔9〕
根据成员国对本组织贡献大小加权
主要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根据成员国对本组织贡献大小,同时也考虑各成员国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加权。如上文提及的国际农业协会,根据会费数额分配表决权。在世界银行,每个成员国除享有250个基本票外,每持有股份一股增加一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每成员国享有250个基本票;此外,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配额增加一票,配额的计算方法为:在计算一个会员国配额时,该国国民收入总值,经济发展程度,国际贸易幅度等许多方面因素均予以考虑,亦即根据各个会员国在世界贸易和国际收支所占重要性来决定其在基金中的配额,配额与投票权成正比,配额愈多,投票权愈大。这种表决权取决于国家实际经济实力。
将成员国分为若干集团
依据成员国利害关系,将成员国分为若干集团,将表决数平均分给各集团,然后由各集团内部确定投票原则之后,进行投票。1977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机构——管理理事会和执行局的表决方式属于此类。这两个机构将总投票数1 800平均分配给第一、二、三类国家,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石油输出国集团。发展中国家采用平权制,其它两集团采用加权制。〔10〕还有国际商品协会组织,它将成员国分为两大集团,总投票数平均分配给各集团,在各集团内统一规则进行加权表决。〔11〕这一种类意在缩小加权范围。
给予大国或重要国家以常任或保障的席位
不变动“一国一票”原则,而在执行机关给予大国或重要国家以常任或保障的席位,或在其它方面给予特殊地位。这种方式的加权在国际组织中较为普遍。在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中,政府理事一半由主要工业国家的会员国委派,而非由会员国代表大会选举,而且为常任。国联理事会则是由大国担任常任理事席位,中等国家如波兰、西班牙得连选连任,成为半常任理事国,其它国家当选理事国后,任期为三年,不得连选连任。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理事会的大多数理事国,是由对国际航运业务或国际海上贸易具有最大利益的会员国担任,而不是由会员国大会选举。国际原子能总署理事会近半数理事国被指定由原子技术最进步的会员国担任,而不是由会员国大会选举。甚至一些采用上述第二类加权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也有类似规定。这几个金融机构负一般业务之责的常务董事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各项权力,其中五名派任常务董事由股权最多或基金摊额最大的五个会员国指派,而不是由董事会选举。除了各派任常务董事外,还有15名选举的常务董事,常务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不仅需要全体常务董事的过半数,且所持投票权合计至少须为总投票权的一半。
总结
六十年代以后成立的机构,尽管由于新成员国增加,比重有所变动,但上述原则并未改变。如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其常设机构贸易及发展理事会由会议选举的五十五个会员国组成。1972年经大会核准理事国名额增至六十八国,二十九席选自甲类(发展中)国家,二十一席选自乙类(发达)国家,十一席选自丙类(拉丁美洲)国家,七席选自丁类(社会主义)国家。选举时不仅顾及公允地域分配,且注意主要贸易国家经常保有代表,所定席位分法是高度发展国家与低度发展国家的实质代表权大致相同。根据1965年联大决议而成立的联合国发展署,其董事会三十七个董事国中十七个由经济较发达国家担任,十九个由发展中国家担任,另一董事国则由区域分配集团轮流推选国家担任。1971年该发展署经大会决议扩大为四十八个董事国后,二十七席由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及南斯拉夫担任,二十一席由经济较发达国家担任。这种安排使技术开发协助的主要捐助国与主要受益国大致保持平均份量。
在联合国机构中,依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任何会员国不得享有一票以上的投票权。但也有一些变通的规定:托管理事会席位由管理国家与非管理国家平均分配,各占一半。前一类国家为当然理事国,无需选举。军事参谋委员会完全由大国的参谋总长组成。最为人所熟知的是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与众不同的地位: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影响最大的五大国不仅占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而且在安理会的投票中享有特殊权利:否决权。
评价
国际组织中的加权表决制,与传统的国际社会公认的一国一票表决制明显不同。加权表决制可以说,源于国内法上的股份公司的概念。股份公司的产生是欧洲一些国家对殖民地国家的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是集资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形式逐渐完善的产物。〔12〕股份公司的最大特征是全部资本分为股份,不仅股东的出资以此为计算单位,而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利的分配也是以股份为标准来确定的〔13〕。股东在其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与出资股份成正比。这种规则主要是从股东在公司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的。股份是股东在公司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依股份来确定表决权是国内公司法上的一项原则。
国内法律原则演变为类似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国内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中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一规则,演变为国际法中条约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内法中契约关系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规定。古代罗马是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发展的摇篮,而契约关系是商品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一种合议,与此相适应,罗马法规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14〕即契约必须遵守。在国际法上,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15国际法上的条约与国内法中契约其不同点是:前者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后者为自然人或法人。相同点是两者都在一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由于这一共同点,使:“约定必须遵守”这一国内法原则适用到国际法中。显然,国内公司法上的原则,为加权表决制的形成或确立提供了某种依据。
比较国内股份公司和国际经济组织可以发现两者确有共同点:它们均为经济组织,都以参加人出资为本组织运转的基础,而出资人的出资对组织宗旨实现,决议的实施起重要作用,出资大的风险就大。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加权表决制是有其一定合理性的。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国在基金中的份额完全根据各特定国家在整个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般主要考虑的因素为国民收入、外汇储备和平均进出口额等〔16〕;份额多少与投票权成正比。鉴于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是以盈利为其根本目标,这就意味着经济组织运转结果:无非是盈利或亏损。盈利对份额多的国家可以得到多的收益,亏损时份额多的国家受到亏损也大。
但国内股份公司与国际经济组织毕竟有如下的很大差别:1.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后者主要是国家,而且是享有平等主权的国家。2.目标不完全相同,前者以盈利为目的,后者强调成员国之间合作,最终目标是维持一种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组织中主体平等性及目的合作性,要求这些组织遵循主权平等原则。这正是一些采用加权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又都规定各成员国拥有相同的基本票的原因。然而又必须看到,传统的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原则与国际社会的客观现状并不完全吻和。各国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导致它们在国际社会所起的作用则不尽相同。加权制实际上是对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真实情况的一种反映。国家之间完全平等只是国际社会中一种理想境界,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的,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