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役流不是
流刑,是
死刑的减刑,即流3000里,劳役3年,它是
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
劳役1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故称“加役流”。
唐初定律,流刑分为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居作(服劳役)一年,称“
三流”或“
常流”。
《
唐律疏议·名例》及《
唐六典》均说高祖武德年间曾改旧律中部分死刑为断右趾,至太宗贞观六年(632年)认为斩趾峻酷,而重新改为加役流。
《
旧唐书·刑法志》却说死刑改为断趾及断趾改为加役流均是太宗时期之事:“及太宗即位,……于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太宗寻又
愍其受刑之苦……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按唐律规定,加役流虽叫做流刑,但不包括在唐律五刑二十等中,而是作为死刑的减刑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