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主要指对外加工装配、
中小型补偿贸易和
进料加工贸易。而通常所说的“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
中小型补偿贸易,其中来样加工不在加工贸易的范围内。加工贸易限制就是对加工贸易的限制。
进料加工又叫
以进养出,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材料、
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这类业务中,经营的企业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的
出口合同。两个合同体现为两笔交易,它们都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
货物买卖。
进料加工贸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国际市场上要有销路。否则,进口
原料外汇很难平衡,从这一点看进料加工要承担
价格风险和成品的
销售风险。
它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国外另一方提供
原料、
辅料和
包装材料,按照双方商定的质量、规格、款式加工为成品,交给对方,自己收取加工费。有的是全部由对方来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对方来料,一部分由加工方采用本国
原料的
辅料。此外,有时对方只提出式样、规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当地的原、
辅料进行加工生产。这种做法常被称为“来样加工”。
指由一方提供装配所需设备、技术和有关元件、零件,由另一方装配为成品后交货。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业务包括两个贸易进程,一是进口
原料,二是产品出口。但这两个过程是同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笔交易。原材料的提供者和产品的接受者是同一家企业,交易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加工关系,加工一方赚取的是劳务费,因而这类贸易属于
劳务贸易范畴。它的好处是:加工一方可以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丰裕的优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补充国内
原料不足,充分发挥本国的生产潜力;可以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生产工艺,借鉴国外的先进
管理经验,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适销能力和竞争能力。当然,来料加工与装配业务只是一种初级阶段的
劳务贸易,加工方只能赚取加工费,产品从
原料转化为成品过程中的附加价值,基本被对方占有。由于这种
贸易方式比进料加工风险小,目前在我国开展得比较广泛,获得了较好的
经济效益。
它是指一方提供部分配件或主要部件,而由另一方利用本国生产的其他配件组装成一件产品出口。商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既可用加工方的,也可用对方的。所供配件的价款可在货款中扣除。协
行政法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
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
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