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序”,名词,对应的英文词汇为“institution”,即由
规则调节着的秩序。
“制序”为学者韦森近年来反思制度经济学的问题时界定出的概念,并在自己的著作及公开发表的论文中一直沿用至今。以下解释文字节选自韦森对“制序”一词的论述(《
语言与制序:经济学的语言与制度的语言之维》):
在自己前些年用语言哲学和语言学反思制度经济学的问题时,以及在主编、译校一些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名著,时时感到受语言表达的限制和困扰。这首先就遇到所谓的西方国家“Institutional Economics”(国内一般翻译为“
制度经济学”)中的“social insititution”概念的翻译和把握问题。在前些年的一些文著中,我一再指出,把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 )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中的“制度”是不合适的(见韦森,2001,2002,2003a,2003b)。因为,按照西方国家人民大众的日常使用这个词宽泛涵义来判断,尽管“institution”一词涵盖中文中“制度”(且主要是指“
制度”)的意思,但决非限于中文(无论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制度”的涵义。按照英文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当于中文的小《新华字典》)的界说,“institution”是指“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这个定义实际上取多卷本《牛津大辞典》诸多繁复定义中最核心和最简单的一个界说),“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显然是指英语中“institution”的另外一重含义,即“组织、机构”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涵盖惯例(practice)、习惯(usage)、习俗(custom)、法律(law)。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另外据笔者在英语国家十几年的生活中对人们日常使用这个词的观察和体验,我觉得除了法律这种正式制度规则外,无论社会科学界,还是人们的一般使用中,“institutions”概念是均包括包括人类社会中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在其中的。但是问题是,一旦把“usage”(习惯)、“custom”(习俗)、“practice”、“convention”(惯例)和“law”以及“regulations”等等包括进“institutions”概念之中,你很难说个人的“习惯”是一种中文意义的制度 、习俗是一种制度、惯例是一种制度。经过多年的反复揣摩,我觉得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核心涵义是《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
牛津英语词典》中的这一定义直译成中文是:“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由此所有的事物均被调规着”。这一定义恰恰又与
哈耶克(Hayek,1973, pp.44-46)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主张的“行动的秩序”是建立在“规则系统”基础之上的这一理论洞识恰好不谋而合。正是由于这一考虑,笔者前些年曾提出要把“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序”(即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点了。也正是依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笔者把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理解为从“个人的习惯(usage) → 群体的习俗(custom) → 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convention) →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等等) 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这是笔者(韦森,2001,2002,2003a, 2003b)在近几年一再坚持将“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的主要理由。
尽管从各种角度看,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一次翻译为中文的“制序”都能说的过去,但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现代不同语言的社会科学术语的翻译中,任何一种语言中的一个词、一个术语被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一个对应词,均是一种约定俗称的“惯例”(convention),甚至成了学术话语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一种翻译用辞的“习惯”。尽管自己觉得用“制序”对应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institutions”是再恰当不过了,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要新创一个词,且让这个新词为学术话语团体和社会所接受,显然不是件容易事。在我的《
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韦森,2001)出版后,我注意到一些学界朋友——尤其是一些青年朋友——慢慢开始使用这个译法,且一直到最近还有,但是经济学界和社会科学界大多数人还是用“制度”或其他自己偏好的中文词对译这个概念。结果,在近几年的一些专栏文章和学术文章中,连我自己也较多地用“制度”而不是用“制序”这个词了 。现在,在重新荟集本书的几篇文章成这本小册子时,到底是用“语言与制序”,还是用“语言与制度”?是否应该放弃自己从我经过数年推敲才在1998年回国后才自己决定新创的这个“制序”这个概念?我自己反复考虑再三,也征求了身边几个学生的意见,最后还是把它保留下来。
这里谨向读者和学界同仁说明的是:凡是在本书中以及在前边几本小册子用“制序”的地方,均是在英语和均质欧洲语种中宽泛意义的“institutions”等价意义上使用的,而正如我在这本小册子的许多地方指出的那样,当我用“制序”这个词时,有时是与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生活形式”(在德语中为“Lebensformen”)在等价意义上使用的。当然,我自己明白,熟悉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方家会知道,为维特根斯坦哲学中,他之所以所使用“生活形式”,完全是在“生活游戏”与“语言游戏”关系的最深层的哲学本体论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与我们今天的“Intituitional Economics”所具象地讨论的“institutions”问题相距甚远,但是,考虑论述的方便,我在许多地方有时把它们等价起来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