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是中央银行对利率的制定、贯彻执行,以及协调、仲裁和处理利率纠纷等的管理。利率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确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等法定利率水平;确定浮动利率的范围和浮动幅度; 引导和管理各种市场利率; 制定各种存款、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 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 协调、仲裁和处理利率纠纷等。
发达国家的
中央银行制度刚建立时,基本实行指导性利率管理,即中央银行通过
再贴现率以及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的价格来引导和指导整个
市场利率。
商业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
贷款利率由其自行决定。1929~1933年
世界经济危机打破了指导性利率管理的格局,开始实行指令性利率管理,对存款利率实行
最高限额控制,
贷款利率可在
竞争中自由确定。由于经济形势和金融形势在40年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指令性利率管理出现了一些弊病,因而,在70年代,西方一些
发达国家开始放弃指令性利率管理,又重新回到指导性
利率管理体制。在
发展中国家,利率管理具有强烈的指令性,受限制的利率种类比较多,对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均实行最高限制。对
金融市场上除
政府债券外的
信用工具实行收益管制,但在
经济起飞以后,指令性利率管理也同样出现了一些问题,因而,在一些国家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先后放弃了利率限额管制,实行了以中央
银行利率为中心的指导性
利率管理体制。
1979年以后,人民银行在利率管理上有所松动,首先,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和发放的存、贷款,其利率可以上下浮动20%,1982年,又授权各专业
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下浮20%,其浮动幅度和范围均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掌握。中国境内的外币贷款利率授权
中国银行制定并公布。对
集体经济组织的城乡
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适当上浮。
1983年,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以后,除正常调整利率外,主要加强了利率管理,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1990年又作了补充,制定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
利率政策,负责拟定有关利率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规章,根据国务院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和
债券利率及其浮动幅度,领导各级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违犯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主要是贯彻落实总行的
利率政策,检查、监督、调查、分析本地区金融机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在明确各自分工的情况下,对拒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者也制定了处罚办法。①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
债券利率的
金融机构,辖区内
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
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
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②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
贷款利率的
金融机构,辖区内
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多收利息后,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