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税又称“普通利润税”。指匈牙利对工商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国营工商企业、工业生产合作社、消费和供销合作社以及联营企业。利润税按企业的实现利润增减税法规定的若干项目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应增加的项目是企业缴纳的各种罚款和专门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 应减少的项目有: 城乡发展税; 归还国家投资项目的贷款; 归还国家对企业投资补贴性质的贷款; 工业、消费、供销合作社向联合会交纳的活动经费; 财政部长批准或政府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利润税实行比例税率,1983年税率为45%,现行税率为35%。利润税是匈牙利的主要税种之一,是中央预算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
利润税同
地租税一样,至少就其直接作用而言,应完全落在纳税者身上。由于所有利润都被课税,所以人们并不能因为改换行业而不纳税。假如只对某一生产性行业的利润课税,则这种税实际上会提高
生产成本,从而物品的价值和价格也会上涨;这样,这种税就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而不影响利润。但如果对所有利润普遍课征相等的税,则这种税就不会影响一般的价格,至少最初它将完全落在
资本家身上。
不过,在繁荣富裕的国家,利润税还会产生一种隐蔽的影响,需要加以考虑。当某个国家积累起来的资本很多,年积累率很高,以致只有资本的外流和生产的不断改良才能使该国不陷入停滞状态时,任何实际降低
利润率的作法都会严重影响资本的外流和生产的改良。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起作用。利润的缩减,会增加闲资本赚钱或谋生的困难,从而会刺激发明,刺激发明被采用。如果生产改良的速度大大加快,如果这种改良直接或间接地使劳动者经常消费的物品更便宜,利润就会增加,增加额足以补偿利润税征走的全部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利润税不会损害任何人,产量的增长会与税额相等,或远远超过税额。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把这种税看作是从利润中支付的,因为假如取消这种税,获利的仍是得到利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