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伦理,是一门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也是研究道德的起源、本质、发展规律及其社会作用的科学。
对象和本质
创造是主体的有目的的活动,它内含了
目的性或理想目标
创造伦理与普通伦理的关系
道德则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种社会现象。
道德现象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
道德关系是人们之间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涉及人的一切活动领域,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因此,伦理学自古以来就是一门独立的、重要的学科,它的理论、原则、规范等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普遍性,我们可将之称为普通伦理。
人类的创造活动领域也存在着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创造活动也需要一定的
道德情感、
道德信念来支持,需要一定的
道德原则、规范来指导、规范。一般地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关于道德的基本理论和规范体系都适用于人的创造活动。但是,人的创造活动中的伦理现象又有其特殊性,需要有更具体的道德原则、
道德规范,因而需要专门进行研究,不能以普通伦理包办代替。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这里专门提出创造伦理问题,作为创造哲学的组成部分。
创造伦理与普通伦理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创造伦理是普通伦理的应用,是创造这一特殊行为领域的道德要求,也可以把它作为伦理学的分支学科来研究和对待。因此,创造伦理既有与普通伦理相通、一致的方面,又有相异的方面,有其特殊性。
创造伦理对象的特殊性
创造伦理的特殊性从根本上说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它与普通伦理的研究对象是交叉的。首先,创造伦理涉及的是与创造活动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包括创造者与创造物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的关系、创造者与创造者之间的关系、创造者自身的自我关系等。从根本上说,人的某种活动中的伦理问题是否属于创造伦理的范围,区别的标志就是看这种活动是不是创造活动,其伦理问题是否伴随创新成果而发生。例如,在文艺创作中影射污蔑他人,在理论研究、技术创造、商标创意中剽窃他人成果等,就属于创造伦理问题,因为随同上述行为一起出现的是某种作品、某种技术或理论创造成果。如果完全没有任何创造成果,纯粹是损害他人利益,那就不是创造伦理问题,而只是普通伦理或法律范围的问题了,如写匿名信诬告他人,将别人的光盘盗版录制,用计算机进行诈骗或盗窃等。
其次,创造伦理还把
创造者与创造对象的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里的创造对象包括自然物,也包括人。在这一点上,尤其是把创造者与作为创造对象的自然物的关系作为创造伦理的对象,是创造伦理与普通伦理的明显区别之一。普通伦理也涉及人和物的关系,如人对待公物和他人财物的态度,是保护、珍惜还是破坏、浪费,是“完璧归赵”还是据为已有等。但是,这些并不真是人和物的关系,实质上还是人和人的伦理关系,是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关系。创造伦理所讲的人与物的关系却不是这些,它是指创造者对作为创造对象的自然与人的关系的认识和定位,即我们在创造价值中提出的是否真正把人看作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否把人的“内在尺度”与物的“外在尺度”统一起来,是否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因为在一定时代的人看来,某种方式的创造可能不损害当时的任何人的利益,而且人们都认为那样创造是正确的,而实际上并不正确,因为它损害人类整体长远发展的利益。创造伦理就是要从道德的角度研究这些问题,总结抽象出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的创造活动加以约束或使之采取别的方式加以弥补。例如,自工业时代以来,人们向地壳、海洋、天空开战,雄心勃勃,气吞山河,把自然当成掠夺的对象和抛弃废物的场所;中国也曾崇尚过烟囱林立,浓烟滚滚,仍有类似情况存在;人们为了提高运输速度,保护运输及人的安全,不断修筑铁路公路,且两边装上封闭网,绵亘数千里,上万里,把野生动物隔绝在一个小圈子里,不利于其生存发展,尤其对迁徙性动物更是致命的灾难,而物种的减少与灭绝又是人类的灾难。像这类问题就是创造伦理研究的对象,需要以创造伦理加以规范和调整。
当然,创造者与创造对象的关系归根到底也是创造者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表现,即个人、集团与国家、社会、人类利益关系的表现。但由于创造活动的特殊性,使这种关系大量的直接表现为人对自然、对物的态度和作用方式,而不能使人在短时间直接认识这种利益关系、道德关系,所以创造伦理才明确地把创造者与创造对象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目的还是从更深的层次上、更广阔的范围内认识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总之,创造伦理研究的是创造活动中发生的道德现象,它的本质是通过非强制性的道德规范调节创造所涉及的个人、集团与社会整体、人类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特征
创造伦理与普通伦理研究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创造伦理有不同于普通伦理的特征。
首先,创造伦理具有一元性。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集团利益不同、民族习惯不同,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规范、道德标准,即普通伦理有鲜明的阶级性、民族性,也即多元性。而创造伦理是要约束与规范创造活动,以提高创造效率,减小或消除负作用。这些问题是关系人类的共同存在与发展的,不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不同,不以具体的价值主体为转移,而是着眼于人类发展的共识。如核武器,不管核大国怎么看重它的价值,世界进步人士总是认为它对人类的发展是个威胁。因而创造伦理是一元的。
其次,创造伦理具有间接性。一个人是否遵守普通伦理的道德规范,是否伤害了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是可以由其行为(行为与行为的结果也是直接一体的)直接判定的;就是对公物的态度,也可以直接由人的行为判定,如这些年一些人不顾长江大坝安全,肆意采沙;一些人不顾草原生态,乱挖发菜,直接破坏了资源、生态,直接损害了国家、他人的利益,从更大的范围说,损害人类整体的长远发展。而创造伦理中,除了剽窃、侵权等与普通伦理有相通之处外,大多数创造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否危害社会整体利益,是通过其所创物与其创造活动对对象的改变体现出来的。没有创造物、没有创造活动对对象的改变,也就没有创造者与他人的关系,没有对人类发展的影响,人们也就无从评价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即创造者是通过创造物及对对象的改变这种中介作用与人们发生关系的,创造伦理因而表现出间接性。
再次,创造伦理具有较强的
自律性。凡是伦理都要靠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即都有自律性。不过,创造伦理与普通伦理在这一点上还是有差别的。在普通伦理中,由于其行为表现的直接性,使其具有较强的外在约束性,即一个人是否奉行了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规范、是否伤害了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是可以由其行为直接判定的,而且他人的评价、社会舆论外在地制约着一个人的行为。而在创造伦理中,人们只能通过创造物和对对象的改变对创造者
进行评价,此前是不能评价的。然而,创造物和对对象的改变的后果往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因而也使得其行为表现具有了延迟性,这就使得人们难于即时评价。而创造者对自己要进行的物化活动及预创物的作用是有一定认识的,可以预先进行自我评价。尤其是在人们对事物规律有了深刻认识的今天,创造者更可以预先进行自我评价。而这完全要靠创造者的自觉的道德意识,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规范,因而使得创造伦理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
必要性迫切性
1.创造的内在意蕴要求必须有正确的伦理规范
创造是主体的有目的的活动,它内含了
目的性或理想目标。举凡社会创造、文艺创造、理论与技术创造莫不如此。社会创造、文艺创造的目的性、理想性非常明显,不言自明。理论创造是人在事实或现象基础上的一种建构,其当然应是对事物规律的揭示(这正是创造伦理的一种要求),但由于规律是深藏于事物内部的,由于创造者的认识局限和目的驱使,理论就不一定完全是事物规律的揭示,而是掺杂了或表达了创造者的世界观、历史观,也即表达了其世界理想图式。如托勒密的天文学与哥白尼的天文学、达尔文的进化论与居维叶的灾变论、牛顿力学与现代量子力学、黑格尔的哲学与
马克思主义哲学,其世界理想图式与人文意蕴都是不同的。技术创造也往往内含了创造者自己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对人之间关系的理解。如轿车的研制,除了创造者要由之追求经济收益外,还内含了研制者思想中的一种人之间的不平等意识——受益的是坐车人,受空气污染、噪声干扰、交通拥挤之苦的却是不坐车的人。
既然创造内含了目的性、理想性,那么把这种目的性、理想性引导到何方就极为重要了。这正是创造伦理的任务。
2.创造所内含的利益关系要求必须有正确的伦理规范
创造物能给使用者带来使用价值,使使用者受益,创造者可由之获取经济价值。问题是创造者与使用者受益的比例是否恰当、是否给使用者及非使用者造成伤害。如类激素物质的使用使人类精子急剧降低,严重损害人脑,导致心理发育迟缓;塑料薄膜夹层
保暖内衣使人体表的汗水不能蒸发,对人体不利;性暴露广告或以色情为佐料的文艺作品对人的精神造成伤害。就是说,有一些创造是以对使用者或非使用者的伤害为代价的。此外,创造还有对人类整体发展的伤害,如各种污染、对资源的滥用——资源是一种公共财产,创造者、使用者、非使用者都有由之受益的权利,起码是环境利益,而创造者对资源的滥用则只是自己由之获利,人类整体中的他人则只是受害。可见,创造无不内含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创造中的这种利益关系不加规范已经造成了或必将造成人的严重分裂。科学技术给人们带来众多利益的同时,也把贫富差距扩大到天文尺度。有统计表明,世界上20%最富有的国家消费着86%的产品,世界上最富有的3个人的财富超过48个国家
国内生产总值之和。一方是富可敌国,一方是无以果腹。当然,这种贫富差别可能不完全是创造造成的,但和创造必有关系,仍急速运转的、以消耗资源、掏人钱袋为目的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生产模式的关系。还有学者指出,在高新技术时代,“人性的监控一旦撤除,电脑会不会造成这样的阶级分裂:一端是掌握知识和权利的编程和网络控制寡头,一端是电脑的奴仆——普通操作者?”且不管这里“阶级”一词用得是否恰当,但这种分裂却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因为专门以赢利为目的的创造和再创造会对人的精神造成误导,使得人们纷纷为金钱奔波或钻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以致有人用诈骗、抢劫、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不正当手段捞取钱财,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人的关系的紧张。
这正是马克思所批判的
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异化的继续:“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不管是因对创造有欠规范而已经造成的人的利益矛盾还是因创造可能造成的人的分裂,都有碍人类共同发展,而且也有碍创造者自身的发展。因为他人也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致使整个世界陷入混乱无序之中;所以必须对创造进行伦理规范。
3.工业时代以来,创造带来的巨大负作用强烈要求对创造进行伦理
规范工业时代以前,科技水平有限、人的创造能力有限,对自然作用的规模及深度都不大,一般仅限于对野生动物、森林、土地资源的作用,自然界能够消解人施加的作用而得到恢复;而且当时人口较少,可以用迁移的办法使破坏严重的资源得到养育或恢复。工业文明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创造力大大增强,人在生产活动中对自然界作用的规模、速度、深度都近乎疯狂地扩展,由经济利益驱使的畸型的竞争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至出现资源危机、环境危机、生态危机。从化学药物的广泛使用到合成材料、人造元素,人的创造力的作用已深入到物质结构的内部或自然演化的高级层次,生物技术、基因技术涉及自然界的生物运动形式,更有着难以预料的负作用,更让人感到忧虑与恐惧。而且如今的世界,每个角落都挤满了人,已不可能用迁移的办法躲避危机。再不对创造进行约束规范,人类生存的家园就岌岌可危了。
由上可知,创造活动以巨大力量、多方位地、深刻地改变着自然,改变着人,决定着人的生存与发展模式、进程及前途。对于这样一种作用巨大的活动,必须有相应的伦理进行约束与规范。不然,它就可能成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把人类引向歧途,甚至灭亡。创造伦理首先就是要通过创造的基本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确定创造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唤起创造者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自我评价、自我约束的自觉性,自觉地对创造活动进行约束与规范;其次是让人们明了创造伦理所涉及到的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人们提供对创造进行评价的标准,唤起人们对创造进行评价和监督(如
绿色和平组织)的勇气和自觉性。一句话,要通过创造者的道德自律和公众(包括同行、专门的创造批评家)的评价监督,减小或避免创造所带来的负作用,克服创造所造成的人的片面发展的弊端,使人和自然共同有序发展,逐步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二、创造伦理学的定位:
所谓“创造伦理学”,笔者认为,就是指利用伦理学中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作为审视创造活动的标准和维度来探讨和阐释其价值的适度与否的一门科学。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产生了,我们要追问的是创造伦理学究竟具有一种什么样的定位?换句话说,我们要追问的是创造伦理学到底是什么样的一门学科呢?如前文所述,创造伦理是两个熟知概念的构合,所以在理论研究的层面上就有两种途径对其进行划分:一种是将其划分在创造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因为创造伦理学主要涉及的是创造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另一种则是将其纳入到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之内。因为创造伦理涉及的毕竟是伦理问题。这样,这个原本清晰而又简单的问题便变得模糊而复杂了,因为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将创造伦理学定位于某一研究领域之中。这里,笔者试图对其进行一下简单的定位与阐述:
笔者认为,创造伦理学的定位倾向于在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之中。如果从创造学的研究层面出发,我们看出它关注的是创造本身的活动及其原理和规律,旨在研究人在创造实践过程中的创造性以及对创造成果规律性的认知能力和对其规律的掌握与应用的能力问题,并不涉及在活动过程中的价值的判断问题,它仅仅看重和审视的是一个具体的实体性活动的过程。而伦理学的基本研究问题就是道德与价值的判断问题,创造伦理恰恰涉及到的是创造活动的这类问题与价值判断需要,是人们该如何去评价、指导创造行为的问题。伦理学研究的是求善,偏重对某一行为的价值分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伦理学倾向于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之内。但要注意到的是,笔者仅仅说成是倾向,因为在创造活动高度发达与发展的今天,无论是在创造的技术层面还是在伦理道德层面都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科学与社会哲学的交叉程度使得传统的创造学和传统的伦理学都难以以单一的视角对创造行为所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科学的研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仅仅为倾向性的定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创造活动的本身研究是没有意义的,是对创造伦理学毫无价值的,创造伦理脱胎于创造学和伦理学,并又在二者的相互交叉中略显倾向。因此说来,只有把创造与伦理相互融合起来才能使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使创造活动与行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类自身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