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进,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于广西桂林,湖南宁远人,197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1月参加工作,西南政法学院刑侦专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曾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副部长级)。
人物履历
历任广西桂林大河公社生产队长,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编辑,西南政法学院刑侦系学生,天津市公安局刑侦处干部,天津市公安局团委书记,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副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天津市公安局刑侦处正处级侦察员,天津市公安局刑侦处处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刑侦局局长,公安部办公厅主任,武警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正局级)、公安部禁毒局局长。
2014年10月,公安部党委委员;
2014年11月,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
2015年01月,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
2015年05月,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兼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
2015年12月,公安部反恐专员(副部长级)、党委委员。
担任职务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
所获荣誉
2012年,刘跃进被授予公安部“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4年3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9月1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跃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金;私自留存涉密文件;毫无纪法意识,执法犯法,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协调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跃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跃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9月2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跃进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2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跃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跃进,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跃进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5年3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受贿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2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跃进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刘跃进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跃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跃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