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积福,男,汉族,1949年7月出生,江西吉安人,大学本科学历,1968年2月参加工作,196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人物履历
1968.02~1978.09,在部队服役;
1978.09~1987.09,历任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副院长等;
1987.09~1989.12,任井冈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9.12~1991.08,任井冈山市委书记;
1991.08~1995.05,任吉安地委委员、吉安市(县)委书记;
1995.05~1998.02,任宜春地委副书记;
1998.02~2001.12,任九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12~2005.06,任九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06~2006.03,任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
2006.03~2010.01,任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10月13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刘积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2月27日,2021年度全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江西72岁被查退休厅官刘积福在发布会上被点名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除党籍
2022年1月26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刘积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积福入党动机不纯,党性修养极差,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毫无底线原则,传播政治谣言,无视组织屡次提醒教育,我行我素;在职期间,滥权妄为,作风霸道,打击异己,培植个人势力,大搞权钱交易,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严重破坏所在地方和单位政治生态,给党的事业造成重大伤害;心无敬畏,退而不“休”,挖空心思敛财,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公然从事有偿活动,以“老书记”“老厅长”的身份游走于政商之间,大肆插手组织人事、工程项目、矿产资源,严重败坏党的形象;毫无廉耻,家风不正,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提拔或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刘积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积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2年2月,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刘积福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刘积福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3月,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刘积福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积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积福利用担任九江市市长、九江市委书记,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刘积福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2年8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积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积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线上参加诉讼,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利用担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九江市委书记、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10.064168万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职、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3万元。刘积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刘积福自愿认罪认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积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积福具有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积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被告人刘积福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563.064168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积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积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宣判后,刘积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