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祥,曾任中共
阜新市委常委、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5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刘福祥提出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刘福祥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11月6日,中纪委网站发布, 据辽宁省纪委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阜新市委原常委、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刘福祥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刘福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刘福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福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