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
刘方仁,男,汉族,生于1936年1月,陕西武功人,195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8月参加工作。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现沈阳建筑大学)硅酸盐专业毕业,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物履历
1951年08月至1952年09月,为总后军需生产部3513厂工人;
1952年10月至1956年06月,为总后军需生产部3513厂材料员;
1956年07月至1958年08月,任总后军需生产部3513厂计划调度员;
1958年09月至1962年07月,在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现沈阳建筑大学)硅酸盐专业(大专班)学习;
1962年08月至1971年06月,任总后军需生产部3525厂技术员、值班长;
1971年07月至1972年08月,任总后军需生产部3525厂车间副主任;
1972年09月至1977年05月,任总后军需生产部3525厂技术员;
1977年06月至1980年03月,任五机部5727厂(原总后3525厂)主持工作的车间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
1980年04月至1981年11月,任五机部5727厂副总工程师、厂党委监察委员会委员(兼);
1981年12月至1983年02月,任兵器工业部5727厂副厂长、党委委员;
1983年07月至1984年07月,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副书记;
1984年08月至1985年05月,任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兼九江市军分区第一政委;
1985年06月至1993年02月,任江西省委副书记。
1993年02月至1993年05月,任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1993年06月-1998年01月,任贵州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4年5月在中央党校第四期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理论研讨班学习);
1998年01月,任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中央委员)。
人物事件
开除党籍
2003年7月19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贵州省委常务委员会关于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中央纪委查明:中共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原委员刘方仁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省军电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及其子廖×谋取利益,收受刘、廖贿赂149万元;在私营企业陈林的安排下,长期与郑××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收受陈林贿赂12万元、美元1.99万元,收受澳大利亚商人谢×所送瑞士原装劳力士手表一对,价值1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征求意见函》,2003年4月22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开除刘方仁党籍。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3年4月24日决定,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程定,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刘方仁所犯错误进行了审议,同意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常务委员会关于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一审宣判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宣判后,刘方仁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刘方仁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二审宣判
2004年8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刘方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方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不具有自首情节。刘方仁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鉴于刘方仁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8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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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