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庚,男,汉族,1956年6月生,广东兴宁人,1973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教育:吉林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曾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人物履历
1973.10-1979.08,兴宁县陂宁公社小学教师;
1979.09-1983.07,吉林大学经济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学习;
1983.07-1989.03,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长;
1989.03-1990.02,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处长;
1990.02-1991.12,深圳市计划局局长助理;
1991.12-1992.12,深圳市计划局副局长;
1992.12-1993.08,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区政府负责人;
1993.08-1995.07,深圳市龙岗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07-1995.08,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兼区长;
1995.08-2002.04,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其间:1996.09-1999.06,在
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2.04-2004.02,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2-2004.03,东莞市委副书记;
2004.03-2004.04,东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4.04-2004.05,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5-2006.03,
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3-2006.04,东莞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4-2006.05,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5-2011.11,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东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11-2016.02,
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担任职务
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省九、十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2月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免去刘志庚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开除党籍
2016年4月1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广东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志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志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搞权色交易,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土地用途调整等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志庚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志庚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志庚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一审开庭
2017年2月24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指控: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茂、东莞市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小华、新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张峻、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枫等单位和个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家人等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 817.015069万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志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志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7年5月3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志庚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志庚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 817.015069万元。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志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