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华,男,汉族,1949年4月生,
辽宁省盘锦市人,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
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原
北京市副市长。
人物履历
曾任
北京市劳动局工资处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工资一处处长,北京市劳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劳动部工资所副所长、综合计划司副司长、计划与工资司司长,北京市劳动局党组书记、局长,西城区委书记,
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国家机关工委书记。北京市副市长兼市政府秘书长、市国家机关工委书记。
人物事件
涉嫌犯罪
2006年6月9日,刘志华被“双规”。
半年后,新华社发稿称,6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刘志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并滥用职权为其情妇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刘志华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中受贿等问题已涉嫌犯罪。
一些
北京商人在刘“双规”前后接受调查,并盛传物美集团董事长
张文中向刘志华赠送价值过亿的股票。
因刘负责奥运工程建设,外界亦怀疑其获益与奥运工程有关。还有报道称,刘志华包养多名情妇,在
怀柔宽沟建有行宫,供其娱乐。案发正是源自一盘他与情妇的性爱视频录像。
立案侦查
从刘志华被“双规”到开庭,前后历时28个月。
2006年12月6日,刘志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2007年6月29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之后,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6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开庭审理
2008年10月14日,刘志华涉嫌受贿案在河北衡水市中院开庭。9页起诉书指控刘志华的罪名只有受贿罪,称其在1999年至2006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
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10个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合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从起诉书和庭审材料看,关于刘的10项受贿指控,大部分来自于房地产项目,均未涉及奥运工程。另外关于行宫、张文中赠亿元股票的传言也未得到验证。在衡水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衡水中院的判决书上,都提到刘志华的情妇———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年50岁的王建瑞。
刘志华在庭审时对此认可,并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对不起妻儿。王建瑞也是由官方材料和经刘志华本人确认的唯一情妇。
刘志华的辩护律师
莫少平说,多次会见刘志华后,刘表示对性爱录像毫不知情,“如果说有录像,那也就是我和王建瑞。”莫转述刘的话说。
莫少平说,此前传言刘志华包养多名情妇不属实,刘的情妇就王建瑞一个,“如果还有其他的,刘也为其牟利,那肯定也会被列入指控。”莫少平称,刘志华在劳动部任职时,两人在去珠海出差的火车上相识。2001年,王建瑞与丈夫离婚,一直与刘志华保持关系。
2006年10月23日,在刘志华案一审宣判后5天,衡水市中院一审以王建瑞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在近700万元的受贿财物中,刘志华单独受贿的金额仅为48万余元,其他600多万元受贿均与情妇王建瑞有关。
其中最大的一笔为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财物440余万。
判决书显示,1999年至2005年,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的刘志华为中融公司的三义大厦资产置换提供帮助,分别两次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某索要40.9万元的别克轿车、人民币400万元。
1999年12月,北京市政府筹建
首都博物馆。该项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投资规模最大的文化公益设施。
按照北京市政府办公会议确定的意见,工程选址在国家机械工业局所在的
复兴门外大街16号。作为条件,北京市政府需为国家机械工业局寻找房源进行置换。
此项工作由刘志华负责。刘将工程交由综投公司,该公司则委派王建瑞具体负责。
置换的消息很快传开。2000年初,中融公司董事长回某得知此事,找到了刘和王,请求将公司因建设资金不足成为烂尾楼的三义大厦出售给国家机械工业局。
三义大厦是宣武区内著名的烂尾楼。王建瑞说,她与宣武区的领导找到刘志华,提出帮忙卖出去。
“我提出事成后给我买辆车。宣武区的领导答应了。”王建瑞回忆,谈到买车时,“刘志华当时说‘应该’”。
后经刘志华主持召开协调会,三义大厦以4亿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国家机械工业局。
回某回忆,双方签订协议后聚会时,王建瑞要求他兑现买车承诺。同年11月,其给王买了一辆价值40万余元的别克车。
2005年初,刘志华和王建瑞准备成立一家代建公司,需要注册资金800万。
刘志华和王建瑞想到了回某,“在卖三义大厦时帮了他很大忙,按照潜规则我可以拿到1%,即400万元的回扣。”王建瑞出面找到回某,要求他出资。
此时的回某面临棉花片危改项目因文物保护问题暂停办手续的难题,“如果不满足王建瑞,该项目审批肯定不好通过。”
最终,回某以“入资资金”的名义,从中融公司和下属公司转了400万元到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而后,王建瑞又从两家公司筹集了400万元,成立了鹏森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鹏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建瑞。据悉,该公司实际由刘、王控制。
中融公司等公司多位领导证实,从未参与鹏森公司的管理,也没有任过职。
事后,刘志华让回某找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文物专家论证棉花片危改项目,然后报市政府审批,刘志华予以签批。
关于这笔最大的指控,刘志华在侦查阶段是承认的,但在开庭时全部否认。
莫少平的观点是,鹏森公司设立程序合法,400万元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刘志华个人无法侵占,其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
但莫的观点未被采纳。
一审宣判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院一审以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高”于2007年7月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成为此案判决的重要依据。该《意见》首次提到,针对特定关系人(包括情妇等)共同受贿罪的认定,也就是说情妇犯罪也要追究当事官员的责任。此外,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也应以受贿论处。
对此,在庭审时,莫少平提出异议。其认为,刘志华案发于2006年6月,被指控的行为都发生在“新法”之前。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刘志华不应被以“新法”究责。莫少平指出,此案中,大部分受贿都是通过情妇王建瑞收取。如果此案及时审理,在司法解释之前即可审判,“刘志华的量刑可能不会这么重”。
对于这点,衡水市中院在判决书中专门予以了反驳。法院认为,“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中院认为刘志华案件适用“新法”办理。
不服上诉
莫少平说,宣判后,刘志华对判决结果表示了极大的失望,“算我在煤矿瓦斯爆炸中没救过来。”莫转述刘的话说。
据莫介绍,刘志华认为法院判决过重,没有考虑他的自首和立功情节。经过几天的考虑,刘的情绪稳定,并通过看书打发时间。在被羁押秦城监狱后,曾要求律师带一些书籍给他,并点名要了一些佛教书籍和《
资治通鉴》。
2008年10月27日,刘志华将上诉状提交秦城监狱,启动上诉程序。
“上诉状是他亲手写的。”莫少平说,此前双方曾就上诉观点进行过讨论。
刘志华上诉的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关于最大一笔400万元指控,刘认为,400万元是当时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的资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不是他索要的个人回扣。别克车是当初置换烂尾楼三义大厦成功后,宣武区政府承诺给王建瑞个人的奖励。
其二、“未考虑立功等情节”。刘认为,案发时,他任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双规”和羁押期间,他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写成文字上报给相关部门,为奥运建设做出了贡献,应算“立功”。
其三、“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妥”。刘认为,这没考虑他妻儿以后的生计,他的这些存款和住房均为其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没收。
当日,应刘志华本人请求,秦城监狱电告衡水市中院,“刘志华正式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2009年01月21日上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宣布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死缓判决。
2008年10月18日,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刘志华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刘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刘志华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