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余,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江苏灌云人,中共党员,1984年8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学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技术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人物履历
1987年至1996年,先后工作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
1996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
1998年至200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副司长、司长;
2002年至200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2004年0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6年0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4年10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候选人;
2014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6年0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2016年03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2019年01月,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
现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
担任职务
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至十九届四中全会)。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9年5月19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
2019年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士余同志身为中央委员,背离初心使命,政治立场动摇,党性原则缺失,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缺乏政治警觉和保密意识;为官不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规安排他人到金融系统工作和提拔职务,为亲属违规购房打招呼,收受礼品礼金。
刘士余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确认处分
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刘士余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