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杰,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吉林前郭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兼)。
人物履历
1978.11-1981.07,前郭县吉拉吐公社丰泉大队文书、学校教师
1981.07-1983.07,白城师范学院政史系班长
1983.07-1984.10,前郭县新庙镇助理、中学团委书记
1984.10-1985.06,前郭县教育局中教科科员
1985.06-1986.05,白城地区教育局中教科科员
1986.05-1991.04,白城地委组织部干部科科员、副科级巡视员
1991.04-1992.06,前扶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1992.06-1993.02,松原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1993.02-1996.03,松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6.03-1999.03,松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正处)
1999.03-2001.03,松原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
2001.03-2005.04,白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5.04-2006.08,白山市委副书记
2006.08-2007.01,白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7.01-2008.05,白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5-2008.12,四平市委副书记、四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8.12-2010.04,四平市委副书记、四平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0.04-2015.10,四平市委书记
2015.10-2015.11,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兼)
2015.11-2017.07,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兼)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吉林省委第九届、第十届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06月12日,据吉林省纪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兼)刘喜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7年7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刘喜杰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职务。
2017年7月28日下午,四平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刘喜杰辞去吉林省人大代表职务,刘喜杰的吉林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双开处理
2017年12月,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对吉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喜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喜杰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搞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喜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喜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察厅报请吉林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6月,刘喜杰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喜杰在担任吉林省白山市委副书记、白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吉林省四平市委副书记、书记,四平市人民政府市长,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并兼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刘喜杰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喜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刘喜杰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喜杰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白山市委副书记,白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中共吉林省四平市委副书记、书记,四平市人民政府市长,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补贴发放、工程项目承揽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喜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喜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