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
人物履历
1986.08--1997.10 大连钢厂煤气车间技术员、车间主任
1997.10--1999.03 大钢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副部长
1999.03--2000.08 大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2000.08--2001.04 大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2001.04--2002.10 大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02.10--2002.12 大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2.12--2004.08 辽宁特殊钢集团公司董事
2004.08--2013.12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临时党委)、总经理、董事
2013.12--2015.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正厅级)
2015.10--2015.11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并提名为辽宁省总工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候选人
2015.11--2019.06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正厅级)
2019.06--2020.12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正厅长级)
2020.12--2021.04 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正厅长级)
2021.04 免职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3月16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宁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刘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逮捕
2021年9月2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刘伟(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伟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刘伟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双开
2022年1月7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宁省委原委员,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伟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刘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伟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