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显伦生于香港的欧亚混血家庭,父列佐翰(John Litton),母
罗德贞,为
罗文锦爵士胞妹。烈显伦曾就读于
拔萃男书院及
牛津大学,并于1956年取得牛津大学法学院文学硕士资格。1959年,从英国格雷律师学院获大律师执业资格,并于翌年取得香港大律师
执业资格。
列显伦法官,GBM,
OBE,
JP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Henry Denis Litton,1934年8月7日—),
香港著名法官。
生于香港的他曾就读于
拔萃男书院及
牛津大学,并于1956年取得
牛津大学法学院文学硕士资格。1959年,从
英国格雷律师学院获大律师执业资格,并于翌年取得香港大律师执业资格。
自1960年起,开始在香港执业为大律师。1970年7月,获委任为
御用大律师。同年创办了香港法律期刊。
多年来,他曾任
香港大律师公会、国际司法组织香港分会、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水质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空气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香港委员会及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咨询委员会的主席、欺诈问题法律改革小组委员及
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副主席。他曾经兼任法律教育咨询委员会主席及
法国文化协会主席,并为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
香港大学的议会成员。
2000年,为表彰列显伦法官竭诚服务司法机构,出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期间,表现杰出,获颁授
大紫荆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