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于无刑(xíng qī yú wú xíng)是一个文化术语。
解释
采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消灭刑罚。这是儒家“德政”思想的延伸。依照儒家的观点,礼乐教化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刑罚是一种不得不采取的辅助手段;国家治理的目标,在于通过这两种手段,使人受到感化,端正德行,恪守规范,从而达到天下大治,使刑罚成为不必要的存在,即“无刑”。这也是“德政”框架内刑罚手段所达到的理想境界,其中隐含手段和目的相一致的辩证观点。
示例
帝曰:“……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尚书·大禹谟》) (帝舜说:“……希望我的政事达到理想境地,用刑罚消灭刑罚,民众合于中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