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登记是对犯罪人及其他对案件
查缉工作有意义的客体进行写实记载的各种办法的总称。可以为侦查犯罪提供线索资料。近代刑事登记根据登记客体的不同,分为罪犯登记、指纹登记、外貌登记、作案手段登记,以及失踪人登记,无名尸体登记,被盗窃、被抢劫财物登记等。其中主要的是罪犯指纹登记,这是指狭义的刑事登记。
历史沿革
历史发展古代在犯人身上烙印或文面(金印),实际上是一种最野蛮、最原始的刑事登记。刑事登记真正形成一种制度,可以进行编目分类的,一般公认为巴黎警察厅的A.贝蒂永(1853~1914)所开创。1879年贝蒂永提出对囚犯进行人体测量,然后进行编目分类,归档储存。测量的项目包括:两臂张开长度,坐姿的躯干高度,头的长度和宽度,右耳的长度和宽度,以及左脚、左中指、左小指、左下臂的长度。贝蒂永提出“人体测量法”后,许多国家相继仿效。但是,由于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惯犯大量增加,根据人体测量的数据进行个人识别出现了差错,人们逐渐重视对指纹的研究。
指纹登记1880年英国学者F.戈尔顿(1822~1911)研究设计了一种按指纹形态分类、列出公式的科学方法,经15年后得到英国政府批准正式使用。此后,人体测量法逐渐被指纹登记法所代替。德、法等国相继采用。
中国自1909年起在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开始采用。当时没有统一的指纹分析法,各地多引进亨利式或汉堡式指纹分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56年根据中国人的指纹出现率制定“刑事登记十指指纹分析法”,建立了统一的罪犯指纹登记制度,但没能在公安实际工作中全面实施。
指纹分析
中国现行的十指指纹分析法,分为初步分析和二步分析。初步分析的结果以分数的形式写出初步分析公式。二步分析公式,系作为初步分析的补充,借以扩大编号的体系。
罪犯的指纹登记,除十指指纹登记制度外,有的国家还实行五指指纹登记制度和单指指纹登记制度。中国指纹登记的对象,限于某些被逮捕、拘留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罪犯指纹登记卡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罪犯体貌特征登记通常适用于某些惯犯。一般利用罪犯的照片进行登记,也可以利用描述的外貌特征进行登记。
无名尸体登记
无名尸体登记目的在于为以后提供辨认资料,查明死者身份。无名尸体卡片上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发现尸体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情况,死者性别,判断的年龄,突出的体貌特征,特别记号,着装特征,随身携带的物品,判断的死亡时间以及尸表检查所见的其他情况。登记卡片上必须捺印尸体的十指指纹。如果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应简要记载解剖所见。
失踪人登记
失踪人登记目的在于查明失踪人的下落和案情的性质。失踪人卡片上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失踪人的基本情况、住址、失踪的时间,失踪人的体貌特征、特别记号、嗜好、主要社会关系以及失踪前的行动和表现,还应在卡片上粘贴失踪人的最近半身脱帽照片。
盗窃和无主赃物
被盗窃物品和无主赃物登记指对被偷窃、被抢劫的贵重物品以及从罪犯处搜获的无主赃物进行登记。这一登记有助于开展查缉工作和将失物归还原主。登记项目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被盗或搜获的时间、地点及失主姓名等。对登记物品的特征应详加记载。
各种刑事登记,都建立卡片档案,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储存,以保证迅速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