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权,指商品批发或
零售的经营权,以及辅助分销和服务的经营权,包括存货管理、整批拆另、包装送货、商品促销以及店内广告、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等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有关“贸易权”的规定,即“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
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
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
国民待遇(此乃分销权及配套业务)。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分销权与进出口权乃不可分割之权利.没有进出口权,则无法从事国内的分销.从事
国内贸易的前提乃是,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否则货物无法从“关外”进入“关内”
困惑:保税区的国际贸易公司有权从国外进口货物到保税区,也有权将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国外.这是否就意味着保税区的国际贸易公司以前就有了
进出口权?
解疑:事实上,对于此问题,需要认识到,保税区作为“边境之内,关区之外”的特殊区域,货物进入保税区,并不视为货物的进口,因此,在此环节还不产生关税义务.而当货物从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货物才被视为进口.产生关税.而在保税区国际贸易公司获得分销权和
进出口权之前,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货物运出保税区之外,必须“通过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代理与境内区外的企业之间的贸易”.因此,很明显,以前的保税区国际贸易公司法律上并不具有进出口权.
· 改变了
贸易代理为主的格局。企业获得分销权之后,可以直接与区外企业进行
贸易,而无须通过代理公司进行;
· 获得分销权之后,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报关、
通关;
(C)在增加分销权时需要提供
商品目录清单,那么是否没有包括在清单中的商品,公司进口就不能做
进出口呢?
解析:
商品目录清单起作用的是大类( HS编码总计有22大类),也就是经营范围中体现出来的大类。至于没有在8位HSCODE具体体现商品,只要在经营范围体现的大类之中,企业还是可以做
进出口和国内分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