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与制衡是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机关掌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学说和制度。作为一种学说,它的雏形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
古罗马时代的波里比阿。到17、18世纪,由英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等人提出了完整的学说。是西方
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包含“分权”与“制衡”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分权。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由三个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这三种权力。孟德斯鸠论证说:权力完全集于一人或一个机关手中时,将没有自由可言,一切掌权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权力分成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部分,由不同机关掌握和行使。(二)制衡。分权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滥用权力。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化,导致滥用权力,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必须互相牵制以达到三权均衡。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膨胀到超乎其他权力之上,否则就会发展成专制,危及政治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存在。历史表明,分权和制衡的原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起了积极的作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这一原则作为一条重要的立法原则确定在宪法之中。一般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但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是资产阶级专政,三权实质上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