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租制,是封建地租剥削的一种形态。即农民将土地上收获物的一定成数作为地租缴纳给地主。分成租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地租剥削的主要形态。其中以对分制最为普遍,也有相当数量高于或低于五成的地租。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分成租制很普遍。秦汉时期有“见税什五”的记载,即租种土地的农民把农田产品的一半交给田主。此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分成租制在租佃制度中占主要地位。明清时代,农业生产力提高,
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分成租制逐步转化为
定额租制。
分成租制以主佃对半均分最为普遍,但也有主六佃四,主七佃三或者主四佃六,主三佃七,甚至比率更悬殊的。如何分成,往往与谁提供生产资料有联系。此外,土地肥瘠、地权集中程度、人口密度也有关系。一般说,佃农自备耕畜、农具、肥料的,多为主佃对半均分;地主供给肥料、种子,佃户自备耕畜、农具的,佃户要交纳农田产品的六七成;地主供给耕畜、农具、肥料、种子,佃户只出劳力的,主八佃二,如此等等。到了近代,据20世纪20年代的一些调查,北方、东北以及少数民族的一些地区,人口稀少,土地贫瘠,
地租往往占农田产品的四成或三成,南方、东南、西南一些地区,人口密集,土地肥沃,地租往往占农田产品的七成、八成。
在分成租制下,
地租数量是同农田经营好坏直接相关联的。地主为了取得更多
地租,往往干预佃农的生产活动,包括作物种植品种等。此外,地主家有婚丧喜庆等事,
佃农要到地主家服役,主佃间保持着
劳役地租的残余。在这种情况下,佃农难以充分发挥独立经营的优越性,不利于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因此,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分成租制遂向
定额租制转化。从分成租制转化为
定额租制,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发展。它要求佃农有完备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还要有为数不是很少的押租金。这是说,要有租佃地主土地和从事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只有有了资金这个生产要素,才能与地主的土地这个生产要素相结合。单纯凭劳动力与少量生产工具已不能与土地这个生产资料相结合了。经过充实财产和明晰财产权,完成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佃农就可更独立自主地进入市场,发展
商品生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