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
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主体
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经营者分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这说明经营权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实际营运人即驾驶员,也可以是其他人。由于出租车行业既不需要高新技术的投入,也不需要巨额资金的运作,实际上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个体经营应该是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在国外,出租车行业也确实基本上是个体经营。这种直接让个体经营的方式,因为没有公司的介入,也就不用交“车份钱”,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对司机的盘剥,进而还能够降低出租车的价格,使广大市民能够直接享受到实惠。但事实上,现在北京、深圳、广州、武汉、合肥、青岛、成都、西安、兰州等全国85%以上的城市,都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给了出租车公司,而不是直接出让给司机。尽管有些城市名义上并未拒绝个体司机,但实际上却通过设置个人难以企及的高门槛,从而将个体司机挡在门外。那些给公司开车的司机尽管与个体司机干的是一样的活,并且向公司交了远高于车辆价值的“融资款”,但其所能得到的却只有可怜的一点劳务性收入,而出资部分的经营性收益则全部被公司所无偿占有。经出租车司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有些政府部门也认识到了这种状况的危害,并且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这是政府给予经营者的优惠,条件是要求经营者把这些政策的优惠体现在出租汽车驾驶员身上:经营者必须按用工方式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还必须为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缴纳国家和市规定的社会保险,并不得将应由经营者承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转嫁给驾驶员。但这项政策究竟能否取得政府部门所期待的效果,还不得而知。
转让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其方式主要是让与和租赁两种。凡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大多对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长期有效,属个人的,可以继承、转让;属法人的,可以转让。”由于经营权取得的有偿性,因此其转让同样可以实行有偿原则,并且应当适应市场规律,使其价格由市场确定,政府对此不必加以管制。而且除非按规定纳税,否则对增值部分不应另外按比例收取其他规费。目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经营权转让获得的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少于40%”的规定,从名义上看是为了限制经营权的转手倒卖,但其实更主要的还是利益的产物。这一规定直接或间接带来的恶果是,执照非法转让、企业不规范并购、承包合同混乱,由此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更是“剪不断理还乱”在整个出租车市场为经营权有偿出让自由进入的机制下,这种放松管制的自由转让方式可以减少出租车行业的从业风险,但是却不会产生目前相当普遍的炒卖营运证等不良现象,因为任何人任何时候想进入出租车市场都可以通过政府的有偿出让进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大多数时间只有依靠转让这种方式。当然,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经营权的转让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但其所实行的应该是自由式的备案制,而不是严格管制之下的审批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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