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证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
2、
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5、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
批发市场的
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
平面图;
2013年5月,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
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
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
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
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
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
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