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契约,是指债的发生,当事人虽未缔结契约,因其行为发生与缔结契约相同的效果,故准用契约的规定。准契约的产生和契约不同:契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而准契约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得到他方的同意,准契约的产生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这种法律事实不具有违法性。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意外共有、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关系等等。
“准契约”的概念也为《
法国民法典》所袭用。然而,近代大多数国家立法均排除“准契约”的观念,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为独立的法律要件,并作为发生于本人与管理人之间,或于受益人与受损失人之间的债的独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