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煤量是在
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
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
可采储量与
回采煤量之和。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所圈定的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各单元评价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
(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
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