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煤量
各区段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
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回采煤量之和。
计算公式
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准——准备煤量,t;
L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i——第i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qi——第i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所圈定的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各单元评价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
(二)开采保护层后,准备煤量或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在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内。
(三)准备煤量可以按煤巷掘进方向分段计算,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0米。
可采期限规定
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二)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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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计算公式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