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商行为,是指虽不符合法定商行为要件,但依法准用商行为规定的行为。在采取商人法主义或折衷商法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中,某些非商人或社团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依法被视为准商行为或公司行为;在采取商行为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中,某些非职业性营利活动依法也被视为准商行为。准商行为概念使某些实质性营利行为产生商事法律后果,它有助于弥补立法中的不足。
商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某一主体要从事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就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一特征在不同国家的商法中表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