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交收制度是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原则。证券商之间的清算,以第一个开市为一个清算期,在办理清算交割业务时,为了简化清算交割工作,减轻工作量,一般统一按 “净额交收” 的原则办理。所谓“净额交收”,即每一个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计算只计其应收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 对
证券的清算、只按证券种类计算各种证券应收应付证券数目相抵后的净额。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减少实际交割的股票和款项,以节省人力和物力。
如:进行交易的甲方向乙方出售1000股,乙方又将此1000股转卖给丙方。如果没有清算制度,这笔交易就得交割两次。首先在甲乙之间进行一次交割,然后又在乙方与丙之间交割一次; 如果采取净额交取,乙方的卖方与买方中销,实际交割只是在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一次即可。再如.某证券商以10000元买入某股票100股,又以8000元卖出另一种股票,他无需经过付出和收回两次清算,而只需付出2000(10000元—8000元) 元的净额即可。一级交割全部采取净额交割。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交易所根据当日 “场内成交单” 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和金额,应付应收相抵后的净额 (即余额) 编制“交割清单表”。各证券商应与交易所交易部于交易当日下午5时以前完成对账,对账无误后编制 “交割清单”,由其清算员于成交的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前,将应交割的证券连同 “交割清单”送达交易所交易部办理集中交割手续,每逢星期六应于下午2时至3时完成对账与一级交割。各证券商必须在交易所统一开设结算账户,并在账户中始终保持足够清算即日交割的现金余额,余额不足以清算支付时,交易所将其差额按人民银行清算透支时的罚息标准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