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男,1958年生,曾任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996年“
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
人物简介
1981年复员;被分配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警队一组;
1984年升任一组组长;
1986年——1988年历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队长;
1988年,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
1988年被免职;
1988年至1992年历任普通民警、出租管理科副科长;
1992年任呼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1994年10月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1996年,领导破“
呼格吉勒图案”,后包括冯在内多位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集体二等功;
1997年任呼市公安局缉毒缉私支队支队长;
2002年,因“勇斗毒贩、智擒毒枭”,获
全国劳动模范、内蒙古自治区十大特级民警;
2003年任
赛罕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7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典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荣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一等功;
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2012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12月17日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调查。
人物事件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年仅18岁的职工
呼格吉勒图夜班休息时,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拉着工友闫峰赶往女厕。当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并被扼颈身亡。
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跑到附近治安亭报案,呼格吉勒图却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判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1996年呼格吉勒图被抓获和枪决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诸多警官都因“迅速破获大案”而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扬。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等五六名立案庭工作人员前往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家中,送达并宣读了再审决定书,呼格吉勒图案自此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多次参与公安系统会议
自2011年起:冯志明被升职担任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信访、治安等工作。公开信息显示,正常出席了呼和浩特市公安系统的多次活动和会议,看似并未受呼格吉勒图案影响。
2014年11月20日:根据呼和浩特市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冯志明前往呼市托县公安局督导检查“安疆1号”、“百城禁毒会战”专项行动。冯志明还对2015年春季公安工作作出了指示,称“要把‘安疆1号’、‘百城禁毒会战’专项行动作为今冬明春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4年11月24日:冯志明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主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工作”。紧接着连续两天,冯志明出席了两场下辖机构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
2014年12月12日:冯志明再度组织召开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工作联席会议。
多次开未挂牌车出入所住小区
冯志明住所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东南方向一处中高档小区。小区的住宅面积约为140平米到150平米,为3室2厅2卫。房屋每平米市值约为7000至8000元。
2014年12月12日夜里8点:冯志明的一辆
丰田霸道车,不挂车牌频繁出入小区5、6次。
2014年12月18日起网传“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开枪自杀”消息。新华网内蒙古频道记者从内蒙古检察机关核实,此消息不实。
依法批捕
2014年12月1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其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
2015年6月,被免去党委委员。
2015年9月,因为涉及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赛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长被办案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追责结果
2016年1月,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开庭审理
2016年8月1日,“呼格案”主办人冯志明受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为其他单位个人在房地产、餐饮娱乐经营等给予帮助,收受财物450余万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对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审判结果
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 891 091元;冯志明对34 428 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依法双开
2017年07月,“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已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