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农药这一特殊商品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作用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进入市场销售必须取得的三证之一,农药申报人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能取得农药登记证。
国家农药登记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适用对象
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销售的农药产品;
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登记种类
1、尚未登记产品的登记种类:新农药登记、特殊新农药登记、新制剂登记(包括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制剂)、相同产品登记;
2、已登记的产品的登记种类: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新作物、新的防治对象、新的使用方法)、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续展登记。
注:特殊农药包括(1)卫生用农药;(2)杀鼠剂;(3 )生物化学农药;(4 )
微生物农药;(5 )
植物源农药;(6 )转基因生物;(7)天敌生物
登记证种类
农药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可以续展。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也就是说临时登记只是过渡,最终必须进行正式登记;
提交资料
1、资料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
2、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3、申请表(按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计的相应申请表填写);
4、产品摘要资料;
5、产品化学资料
6、毒理学资料(制剂要求急性毒性,原药要求全套资料,但相同原药或过保护期原药除外);
7、药效资料(原药不要求);
8、残留资料(原药不要求);
9、环境影响资料(制剂、原药一般均要求);
10、相同农药产品证明材料(对相同农药产品);
11、技术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
12、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13、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对制剂产品);
14、其他包括企业简介、工商
营业执照、产品
专利、
商标说明等。
注意事项
1、各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结构,筛选符合自己的产品;
2、考虑是否有成熟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
3、产品的效果如何;
4、考虑该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使用或即将限制使用的产品;
5、该产品的登记成本;
6、是否能通过购买残留、环境授权等方式减少登记成本,压缩登记时间;
7、是企业自行启动登记还是委托专业的
农药登记代理公司进行登记;
8、该产品能否开到农药原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