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部,是中华民国政府设立的机构。1913年12月27日由原农林部、工商部合并成立。1913年12月22日、1914年1月8日分别公布了《修正农商部官制》、《农商部分科规则》,规定农商部直隶于大总统,管理农林、水产、牧畜、工业、商业、矿务等事项。1914年7月10日,再次修正农商部官制,将原矿政局改为矿政司,编制与职权未变,其他各司同原官制。1923年5月,据农商部修正的分科规则,总务厅增设劳工科。农商部1927年7月撤销,分设农工部和实业部。原农林部、工商部的直属机关改隶农商部。
历史沿革
农商部于1913年12月27日由原农林部、工商部合并成立。1913年12月22日、1914年1月8日分别公布了《修正农商部官制》、《农商部分科规则》,规定农商部直隶于
大总统,管理农林、水产、牧畜、工业、商业、矿务等事项。
农商部设总长1人,承大总统之命,管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所辖各官署;对于各省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监察指示之责;于主管事务对于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请大总统核夺。设次长1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监督各职员。设技监2人,技正16人,技士32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事务。
农商部内部机构有秘书处、参事厅、总务厅、矿政局、农林司、工商司及渔牧司。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秘书处:设秘书4人,承长官之命,掌管机要事务。
参事厅:设参事4人,承长官之命,掌拟订关于本部主管之法律命令案事务。
总务厅:下置文书、统计、会计、庶务4科。分别掌理文书收发、分配、编制;不属于各司及总务厅其他各科文书之拟撰并保存;典守印信;职员及雇员进退记录,部务会议记录;文件公布;统计材料整理及统计报告的编制;会计计核;经费出纳,预算、决算;官有财产之管理;器物之购置及管理,整理衙署,监督衙役等事项。
矿政局:设局长一人,承长官之命,总理矿政事务。下置第1-4科,分别掌理矿业提倡、奖励;矿权特许及撤销;矿业税;矿业诉愿;矿业监督;矿业警察;官营矿业;矿区勘定;矿业调查,地质调查;官营炼厂;矿业用地;冶业监督;分析矿质及一切矿业事项。该局还附设地质调查所。
农林司:下置第1-4科,分别掌理农业、林业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农产物及蚕丝;耕地整理及水利;气候测验及天灾虫害之预防、善后;官有荒地之处分,官有林及保安林;狩猎;农会及农业、林业各团体;万国农会及考察外国农业等一切农林事项。
工商司:下置第1-5科,分别掌理工商业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官办工商业;工商业团体;工厂之监督及检查 ; 工人之保护及教育;工商业之调查及商品陈列、检查、试验;度量衡之制造、检查及推行;交易场及种公司设立、核准及监督;商标特许及专卖;保险运送外国贸易等一切工商业事项。
渔牧司:下置第1-3科,分别掌理水产监督、保护;渔业监督、保护;公海渔业奖励;渔业团体;牧畜改良;种畜检查及兽疫等一切水产牧畜事项。
农商部各司设司长1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司事务;设佥事、主事若干、承长官之命,分掌总务厅及各司事务。因缮写文件及其他特别事务得酌用雇员。
1914年7月10日,再次修正农商部官制,将原矿政局改为矿政司,编制与职权未变,其他各司同原官制。
1923年5月,据农商部修正的分科规则,总务厅增设劳工科。
农商部1927年7月撤销,分设农工部和实业部。
原农林部、工商部的直属机关改隶农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