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国务院后置审批事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员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的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工作。核发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项目背景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
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职业状况
农业机械维修者。
标准条件
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项目相关
根据国务院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11项将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的职业资格核发”调整为后置审批项目。
取消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附件第5项:取消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8-08-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8-08-28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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