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是对农业企业专项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管理的合理性、合规性及有效性的审核、稽查。其特点:(1) 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季节性增资的需要,其专项资金一般不在银行开设专户,暂时不用的专项资金可以参加生产流动资金周转,但应定期归口。因此,对农业企业是否贯彻专款专用原则进行审查、分析与评价时,必须将专项资金的来源和占用,与生产流动资金的来源和占用结合起来考虑。(2) 农业企业专项资金的提取、拨入、借入、结转和动用,与生产业务和基本建设业务有联系,在审计其合理性、合规性时,必须从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用借款三项来源及其占用各帐户,与生产和基本建设业务有关帐户的对应关系中一一考虑,必要时要追溯审查有关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其提取是否合规,结转的比例是否符合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动用是否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其经济效益如何。(3) 农业企业大多地处农村或边疆,专项资金的使用不仅涉及农业企业生产建设和职工生活,还关系到公安、政法、国防等重要方面,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是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比例。(4) 企业为了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可以从财政部门取得支农周转金借款,从银行取得种养业投资性借款、技术改造借款和大修理借款,审计上述各项借款时,重点审查各项借款是否按专门用途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和银行的规定还本付息,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主要内容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计划内
投资、中央
财政预算安排(包括
主管部门)下拨的
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
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
项目资金投向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转移、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建设
项目计划(协议)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
计划、超标准、超面积、
超预算、随意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财务管理和
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报表是否齐全、合规、真实、
准确。
(五)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情况。
主要程序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全国农业
系统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由
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列入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署批准,农业部下达审计任务。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拟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审计
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发出
审计通知书,
培训审计人员,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二)听取被审单位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审查账目、凭证、
报表、
实物,进行实地察看及进行必要的
审计调查取证。
(三)被审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账目、文件、资料,
接受查询和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四)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审计终结出具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反映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审计处理意见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审计报告须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审计,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根据
需要进行抽审,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根据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计报告写出综合审计报告,报农业部领导审定后印发各省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农业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的
专项资金审计,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下达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
(六)被审单位必须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负责专项资金审计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应及时进行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
(七)审计机构要对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单位,在下达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对其实施后续(跟踪)审计,检查采纳
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
(八)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结束,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
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
管理。
依据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农业部、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各项
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投资部门下达的
投资计划,建设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投资部门签订的协议(
合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
现状
(一)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查实的三大问题
1.项目立项不科学
受不当政绩观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在农业项目立项上,不能科学、客观地分析当地自然条件、
市场实际和项目的效益情况,一味地争取资金,盲目
申报建设项目。项目资金到位前,不做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到位后,不进行资金使用规划而盲目上马,项目建成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
2.配套资金不到位
国家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均要求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而且往往规定若地方不配套,就不能立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得到项目,就承诺配套,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配套资金大部分不足。特别是一些贫困和欠发达地区,由于自身财力困难,对于应予配套的农业专项资金更是无法落实,只能采取作
假账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瞒哄上级检查。由于配套资金的不足,导致项目实施后常常不能全面完成,形成“胡子工程”、“
半拉子工程”。
3.使用管理不规范
一是项目点多面广,资金严重分散,使用管理中政出多门,受部门分割条条管理和专款专用
制度的制约,地方在支农资金的使用中很难有效
整合,致使地方政府难以集中财力解决“三农”事业发展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影响支农资金更大效益的发挥。二是由于农业专项资金具有无偿性,个别单位和主管部门
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国家专项资金的严肃性,只考虑自身利益、地方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擅自制定资金管理政策和办法,随意开口子,达不到预期目标,使农业专项资金不能有效到位,项目得不到完整有效地实施。三是一些农业专项资金未按计划进行管理,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滞后,甚至被任意截留、挤占、挪用。四是一些主管部门(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和缺乏
责任心,在支农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
行为。
(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三大难点
1.审计深度、广度不易把握
农业项目繁多,往往涉及到村、户,必须深入到项目点、乡、村和农户,而审计部门则受人力、时间、责任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对每个项目都一一进行审计检查,只能采取抽查方式,抽查项目时一般根据资金量大小而定,不一定能代表整个项目情况,对项目建设成果及效益情况就更不好评价了。尤其是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公路、饮水等
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决策等环节是否规范、工程质量如何等问题审计均难以到位,审计的深度、广度不易把握。
2.审计目标不易实现
农业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通过近几年对农业项目资金的审计和检查发现,这种管理办法虽然解决了
发票的正规性和
白条入账问题,但不能
保证报账时所附的报账凭据内容的真实性。加上有些工程是个体户做的,而
个体经济单位账目和核算不健全,很难核实到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情况,给监督检查和管理带来困难,审计目标不易实现。
3.审计处理难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处理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纪问题处理难。审计查出的问题,既涉及单位的部门利益,又涉及单位内部职工的
群体利益,既有管理部门
滥用职权,又有分管领导的行政干预,造成
责任追究难。二是审计结果落实难。近几年查出的农业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除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之外,往往与
行政事业单位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有直接关系,造成审计决定落实难。三是
审计信息反馈难。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结果须先征求当地政府的同意,才能上报,审计的真实情况往往不能及时向上级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