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门禁约碑,位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洪渡镇,竖立在洪渡镇约半公里许的接管厅。碑高1.7米,宽1米。
为明朝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十月十五日,里老陈思忠、陈再信、乡约熊齐仁、邓应斌、陈天爵等奉命所立。碑文全文录于民国《沿河县志》,是封建统治者人为制造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隔阂和民族歧视的铁证。此碑在洪渡街头竖了300余年,可惜在上一世纪七十年代修建洪渡镇粮管所时被深埋于地基之下。
《军门禁约碑》碑文:
一、汉人入夷,勾引夷人入汉,酿起边衅危害地方者,依律处斩;
二、将汉人拐入夷转卖得财者,依律发边远充军。
汉人入夷,律有明禁,或逆命奸徒,携家投夷,或本城汉人假借入夷生意担挑货物为名,遂谋诱骗消息,探听往来缙绅商贾,掳掠人畜,凌辱夷人,以至道路断绝,地方凋残,皆由此辈诱夷出劫所为。各该有司、府管,凡遇通夷关隘及夷贼出游道路,严加盘诘;凡有军民或外省奸徒,或单身携妻子担挑货物入夷者,即当贼脚,须迅速提送该管衙门审察,依法处斩。军民重赏,官即优钗。倘讥察不严,受贿纵放,一经查出,或经人告发,除犯人另完外,并将该管盘疏给各役,严加处治。
思南府知务川县事文林郎胡奉
钦差巡视贵州省兼督湖北湖南川东等地方
提督军务都察使右检都御史张
万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