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
现役军人在军队作战获得的功劳
军功,指现役军人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各国军队大都对军队立功人员设立授予军功章的制度。
基本介绍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重视开展立功授奖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功授奖制度。1963年9月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军事法规中,都规定了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评定方法和奖励方法等。
军功级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年评定一次,通常由群众评议,党委(支部)和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必要时可由领导机关评定。评定后,庆功报喜,授奖,并授予军功章。
各国军队大都对军队立功人员设立授予军功章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重视开展立功授奖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功授奖制度。1963年9月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军事法规中,都规定了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评定方法和奖励方法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章即立功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年评定一次,通常由群众评议,党委(支部)和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必要时可由领导机关评定。评定后,庆功报喜,授奖,获得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奖章证书,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存入档案。
授予制度
1979年3月23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规定对立三、二、一等功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对军委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并由总政统一制作了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1979年10月20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规定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从1979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从此全军有了第一代统一的奖励证章,至今已使用32年。[1]
197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立功奖章,分别授予荣立一、二、三等功的个人以一、二、三等功奖章。一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四周有五个大菱角;二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天安门城楼与火箭;三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齿轮和麦穗。立功奖章的缓带由白色丝线编织而成,两边为蓝色,以中间的1—3道红杠分别表示一、二、三等。奖章一律佩戴于军装上衣左上方,平时只佩戴略章,逢集会或重大节日佩戴奖章。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1 13:33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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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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